今年45岁的李一明曾是昌平区沙河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他担任村干部多年,头脑灵活,点子很多,为村里办了一些实事。但是,在长期的领导工作中,逐渐养成了狂妄自大、独断专行的恶习,群众的意见越来越大。
无视法规 挪用公款
随着京城的快速发展,开发建设的脚步已经由城区迈向郊区,一部分农村从此坐上了经济发展的快车,村民在一夜之间变成了市民,环境改善,生活富裕,开始享受职工一样的待遇。
昌平区沙河镇某村就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收益者。2001年年初,经上级批准,姜氏商贸公司在这个村租用了部分土地,开始筹建工厂。李一明作为村领导在各个方面给予了大力关照,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有维对于这些心领神会。
为了感谢李一明在企业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提供的方便,姜有维多次请李一明喝酒,二人成了很要好的朋友。2001年8月的一天,姜有维专程来到李一明的办公室,见没有别人在场,送给李一明1万元现金。李一明推脱了一下,就非常客气地收下了。
早在姜氏商贸公司进驻这个村之前,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就征用了这个村的一部分土地,并且给付了两期款项。这年秋天,市环卫局缴纳了第三期土地补偿款817万余元。对于这笔不小的进项,自然引起了村里有心人的注意。
对于农村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沙河镇政府于2000年1月就有明文规定:土地补偿费应转入专用资金共管账户,由镇、村两级共同管理;各村如果需要使用这笔钱,事先需提交使用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
李一明为了自己使用这笔款项方便,又能逃避镇政府的监管,于2001年12月23日,擅自做主把这笔土地补偿款存到村农业队的账户里。
到了2002年年初,姜氏商贸公司一度出现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的尴尬局面。于是,姜有维想到了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李一明,以及村里的那笔土地补偿款。他多次向李一明提出向村里借钱。
李一明碍于情面,没有经过村委会委员及村民代表大会研究,也没有经过镇政府批准,2002年2月,把村农业队账户上的土地征用费陆续借给姜氏商贸公司,并且表示不收利息。一直到2003年3月,他让财务人员把农业队账户内的814万元土地征用费分10次划给了姜氏商贸公司。姜有维不胜感激,自然要给李一明一些小恩小惠。
2002年12月,李一明的好朋友邵士仁的儿子要结婚,正在装修新房,准备铺木地板。为了能买到便宜一些的建筑材料,邵士仁找李一明商量。李一明便介绍他到姜氏商贸公司去买,并让姜有维给邵士仁优惠价格。姜有维出于对李一明的感谢,免收了邵士仁的木地板等材料款4.5万余元。邵士仁受到如此优厚的待遇,于心不忍,事后买了十余条名牌香烟答谢了李一明。
营私舞弊 负隅顽抗
李一明私自挪用公款的情况被村民知晓后,反映到了昌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04年8月,昌平纪检委对李一明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为了逃避审查,免于被追究责任,李一明请村委会委员王先生等人分别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证实,借给姜氏商贸公司的款项是经过村支委及村委会讨论决定的。
后来,在进一步调查核实过程中,王先生等人坦白了这些证明材料都是虚假的,村支委及村委会从来没有集体研究过将800余万元土地征用费借给姜氏商贸公司的事情。
因李一明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5月10日被羁押。到案发前,姜氏商贸公司还有180万元没有归还。案发后,姜氏商贸公司退还了赃款15万元。
在李一明被起诉后,他让家人交给辩护律师一批2004年8月村委会委员王先生等人书写的证明材料,并提供了基本雷同的证言。经过审查,这些“证据”与事实不符,不足为证。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一明身为农村集体组织的负责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而且不退还,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于2006年3月21日,判处李一明有期徒刑11年;在案扣押的15万元和继续追缴李一明挪用给姜氏商贸公司的113万余元发还某村经济合作社。
昌平法院判决后,李一明不服,提出上诉。
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李一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
2006年5月31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李一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案扣押的15万元和继续追缴李一明挪用给姜氏商贸公司的公款165万元发还某村经济合作社。
这个案件暴露出部分村在征用土地补偿款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一是没有按照规定转入专用资金共管账户,二是没有经过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三是政府机关检查督促不到位。类似情况应引起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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