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弄巧成拙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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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房山的李莲在市区工作。为了缩短上下班乘车时间,她决定在离市区较近的良乡买一套住房。可她平日工作繁忙,抽不出时间选房,就请母亲刘琴帮她看房子。可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刘琴四处跑了几天,累得筋疲力尽,也没选上合适的房子。为了省事,李莲就让母亲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帮助寻找房源。
2005年12月2日,刘琴和通达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协议,委托通达公司帮助买房。双方约定,若最终由通达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刘琴向通达公司支付房屋总价的1%作为中介服务佣金;若刘琴或其关系人在6个月内与通达公司介绍的房主私下达成交易,则通达公司有权要求刘琴支付房屋总价的2%作为赔偿金。
就在这个时候,有个叫赵虹的房主委托通达公司卖房,房子各方面的条件基本符合刘琴的要求。第二天,通达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带着刘琴到赵虹所在的康源小区看房。
看完房子后,刘琴觉得房子各方面的条件还不错,但是她想,房价近40万元,按照比例,要付给通达公司近4000元的中介费。而通达公司仅提供一个信息、帮助办点手续,就收这么多钱,简直是在牟取暴利。想到这里,她犹豫了。于是,当通达公司的工作人员询问她对房子的意见时,她摇摇头,表示考虑考虑再说。
回家后,她跟女儿说了白天看房的情况。李莲考虑了一下说:“这好办,咱们跟卖主联系,看看她是怎么想的。我估计,她也会对中介公司有意见,不会愿意出这笔中介费。”李莲与赵虹联系后,双方一拍即合,都认为中介公司要价太高,便商量自行买卖过户。
刘琴仍然担心:“这协议上有约定,关系人也不得与卖房人私下交易。”李莲安慰她说:“不要紧。由我向赵虹买房,他们怎么知道你是我的母亲啊?”刘琴想想也有道理,就同意了女儿的意见。于是,李莲和赵虹随后商量了合同的细节,于12月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莲以35万元购买了赵虹的住房。在洽谈过程中,竟然发现李莲的朋友徐雷是赵虹的丈夫张强的同事,双方聊得很投机。
通达公司等了一些日子,发现刘琴仍没有消息,以为她不想买房了。说来也巧,此后不久,通达公司就知道赵虹房子已经出售的事情。联系前后买卖的时间,通达公司的经理不禁心生疑窦:刚带人看过她的房子,才几天的时间,她的房子就被别人买走了,这也太巧了吧?于是,通达公司派人打听,终于得知买主是公司之前的客户刘琴的女儿。这位经理非常愤怒:好啊,这可算是“媳妇娶进门,媒人丢一边”呀!你们不仁,休怪我不义。公司立即找人写了一份诉状,将刘琴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刘琴给付佣金3500元、赔偿金7000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刘琴不承认自己与李莲是母女。在通达公司的申请下,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户口登记簿中查清了二人的关系。刘琴又提出,李莲与赵虹的房屋交易是经双方共同的朋友徐雷牵线搭桥出,还提交了徐雷的书面证言以及徐雷因公不能出庭的证明。不料,正是这份书面证言露出了破绽。在证言中,徐雷表示他于2005年12月中旬为双方介绍联系。实际上,李莲与赵虹在12月8日就已经签订了合同,徐雷的证言明显与事实不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琴违反了与通达公司的约定,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刘琴与房主并没有在房屋买卖成交确认处签字,且通达公司要求的赔偿金已足以弥补所诉佣金,所以判决刘琴向通达公司支付赔偿金7000元。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每个人必然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刘琴与经纪公司签署了协议,白纸黑字清楚地表明了私下交易的后果,仍然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避免支付佣金,结果却支付了大笔的赔偿金,不能不说是一个沉痛的教训。切记,社会在发展,观念在变化,诚实守信原则却始终坚如磐石,仍是为人处世的根本。(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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