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从研究员沦为阶下囚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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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14日,原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铝粉项目组组长王吉南被海淀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此案立即在社会上引起极大震撼,人们不禁要问,一位长年致力于科学研究,备受锡铝行业尊敬和爱戴,曾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一位享有多项殊荣并享有政府特殊津贴的中青年专家,何以一步步地迈向犯罪的深渊沦为阶下囚呢?
  1946年3月3日,王吉南出生于吉林省烟筒山市。1965年8月,考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空军工程系喷气发动机专业。1970年毕业后,被分配到河北省保定市挺进机械厂工作。1976年,调至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1988年,中国科学院成立铝粉项目研究组,王吉南担任组长。
  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平易近人、从不计较个人得失是单位同事和同行们对王吉南的一贯评价。他一方面不断钻研新技术,挖掘新方法,攻破了一个又一个难关,研究成果始终处于国内领先地位。1989年,他研制的超声、超音速气体雾化急冷金属粉末技术与装置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1991年10月,关于微细球形铝粉中试生产装置、工艺技术及产品应用研究荣获中国科学院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1994年,CXJ-100S高压校准激波管系统研制被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评为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另一方面,他坚持走产研结合的道路,一直致力于把科研成果推向市场,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他主持研究的“氮气雾化法”生产铝粉的技术具有产量大、粉体粒度细等特点,填补了我国微细球形铝粉产业的空白,彻底改变了国内陈旧而且危险的空气雾化生产技术,开创了国内铝粉制造史的新纪元,并且帮助相关企业实现有小规模试验向大批量生产的转变,将铝粉行业逐步打入国际市场,使我国的微细球形铝粉第一次跨出了国门。他研制的高纯度微细球形铝粉广泛用于航天固体火箭推进剂中,并应用于“神州飞船”系列的发动机,不仅增加了安全系数,还大大提高了发动机的工作性能,解决了困扰多年的技术难题,为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王吉南的汗水没有白流,他的勤奋刻苦换来了一项又一项的殊荣,经国务院决定,1991年起,王吉南开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他所领导的铝粉项目课题组也于1993年10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为“微细铝粉生产装置与工艺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他本人也曾多次被评为中国科学院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000年9月,凭借着敏锐的职业洞察力,王吉南注意到,随着电子贴装技术的发展,焊接中采用的焊锡膏日益受到市场关注,而国内的粉末制备技术很难达到要求,80%以上的球形锡粉依靠进口。为此,王吉南带领课题组摩拳擦掌,决心大干一场,全力开发高速离心雾化工艺技术用以制备球形锡粉。
  球形锡粉试验的初期比较顺利,基本按原定计划完成了工艺的设计、设备的购置及其安装,但困难很快摆在了眼前,由于实验室条件的限制使得进一步试验无法进行,资金成了王吉南的一块心病。王吉南和他的课题组开始多方努力,寻求帮助,2001年8月,他们同中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合作被迫终止。2001年底,他们又试图申请加入中科院的小汤山产业化基地,但由于实验风险以及基地缺乏相关设施等原因,最终放弃。2003年3月,他们又申请“电子封装无铅工程的若干基础问题研究”的国家973计划,但最终未能进入终审阶段。2003年3月,一家中日合资公司有意同王吉南课题组合作在中国生产锡粉,但由于利益纷争,合作最终没能实现。在与外界未能成功合作之际,王吉南课题组决定向中科院力学研究所申请在怀柔建生产基地,提交了相关材料,但由于力学研究所条件有限,王吉南提出的出资方式、股份比例等要求与政策不符,与力学所的洽谈无疾而终。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当王吉南束手无策的时候,课题组成员罗登俊与王吉南商量,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决定先斩后奏,由自己筹集资金注册成立公司作为试验基地。在实验室成立之初,王吉南课题组一方面进行小规模的产品实验,一方面将部分实验产品销售,销售所得部分汇入中科院力学所建立的中力公司帐户,而那些无需出具发票的部分则由客户直接将现金汇入罗登俊事先准备的银行卡中。2004年1月,王吉南和罗登俊决定放手一搏,王吉南的爱人余陆放和罗登俊用对外销售实验产品的所得的部分收入50万元在昌平科技园区注册成立了北京金炫业科技有限公司,由余陆放担任法人代表,罗登俊任经理,王吉南任监事。同时,他们又将课题组的部分仪器设备转入球形锡粉中试生产基地,以备其试验。
  经过王吉南、罗登俊等人的不懈努力,球形锡粉技术不断改进,试验进展顺利,到2005年初金炫业公司逐步开始盈利,王吉南、罗登俊也开始从该公司领取工资,同一课题组的林刚、陈长军等人也获得一定数额的工资。这也许是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体现,但也不排除是王罗二人为掩盖真实目的所用的伎俩。但无论是何缘由,他们都没有在注册之初,将注册公司一事向中科院力学研究所汇报,更没有在盈利之初主动将金炫业公司转交研究所。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04年10月9日,海淀检察院接公民匿名举报,王吉南、罗登俊有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检察机关开始介入调查王吉南的经济问题,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王吉南开始反省自己的问题,逐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2005年8月,王吉南就球形锡基合金粉技术转让一事与中科院力学所科技处工作人员进行商讨,告知科技处工作人员注册成立金炫业公司的事情,并称注册资金由课题组成员筹集,部分设备从力学所实验室取得,故发明球形锡基合金粉技术系职务发明,应属力学所所有,技术转让事宜也应由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负责。2005年8月3日,王吉南向单位提交请示报告,报告中指出他已筹资设立金炫业公司,现中试基本成功,金炫业公司应当改组转交研究所。8月25日,王吉南、罗登俊二人向力学研究所纪律检察委员会作出检讨,并开始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
  注册公司完成锡基合金粉的试验是真,但王吉南在试验之初即将部分销售所得汇入个人帐户,设立公司时由妻子担任法人代表,将研究所的部分设备转入个人公司,在经人举报后自己和罗登俊才领取工资、并给课题组人员发放工资,这些都不能排除王吉南有成立公司个人盈利的目的。而他与科技处工作人员的交涉和请示报告中均称公司注册资金由课题组人员筹集,而并未说出该资金系销售研究产品所得和设立个人帐户的事实,掩盖了使用力学所研究设备的情况,其提出改组公司的意见也只是实施犯罪后的挽救方法而已。
  故此法院认为,王吉南、罗登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本应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发挥一技之长,为国家的科技进步作出贡献,但二人却误入歧途,受利益诱惑,挪用课题组的科研经费注册个人持股公司,情节严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主动的供述案件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且设立金炫业公司确有完成锡铅粉中期试验的目的,因此,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宣告缓刑。
  一失足成千古恨!一名优秀的科研人员,一位让同事、同行们引以为荣的学术带头人,只因一时冲动,单位无法满足他的要求,改组意见与单位相悖,急功近利而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他走到今天这一步,是形势所迫,有深层次的客观外在原因;是情非得已,微电子技术日新月异,稍势停歇即会被时代所淘汰。但这所有的一切都不能为他挪用课题组资金提供合法的理由,法律是无情的,王吉南、罗登俊二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应当上交力学所的资金归入自己帐户,并注册成立个人持股公司,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希望能以此为戒,欲望不能得到满足,工作受阻无法顺利展开之时,在抉择的十字路口,三思而后行。通往成功的道路有千百条,究竟选择哪一条在人的一念之间,初生牛犊的精神固然可贵,但在合法与违法的临界点,莽撞万要不得,谨慎行事,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愿望是首选。同时,也希望社会能为科研事业的顺利开展创立良好的氛围,为科研人员的安心研究创造条件。(编辑:吕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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