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中国闪客第一案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24:13
0次
2006年6月15日,美国安卡公司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打赢了一场长达两年半的著名知识产权案,市高级法院终审改判驳回了著名闪客祝建彤的诉讼请求。曾经在一审获胜并获赔30万元的祝建彤,败诉后还要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4万余元。
因为美国著名公司涉嫌侵权,加上又是中国闪客第一案,这起中美知识产权案件引起了媒体广泛关注而成为名案。那么,这起由两个“小人”引发的中美知识产权名案,法院为什么会作出反差如此巨大的判决呢?
创造“小小”,祝建彤被誉为中国第一闪客
所谓“闪”就是指Flash(英文单词本意是指闪光、闪现)。所谓“闪客”,也指经常使用和制作Flash的人。如今,闪客已经与黑客、博客等概念一起,构成了风起云涌的网络亚文化浪潮。
1997年,Flash开始出现在中国。Flash是一个技术门槛比较低的优秀软件。闪客一族自2000年来逐渐成型并迅速壮大,闪客原创作品蜂拥而起。比如一首名为《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的歌,刚发行时,并没有引起公众的注意,后来有闪客用Flash重新演绎了它,使它迅速流行起来,歌手雪村也因此出名……
在闪客作品中,至高极限的“小小系列”是其中最佳代表之一。创造“小小”的祝建彤生于1976年6月,是吉林省永吉县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自1989年起,祝建彤就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形象。2000年4月,祝建彤创作完成了第一个Flash《独孤求败》,第一次在虚拟空间使用“火柴棍小人”作为其作品的主题人物形象。自2000年6月,祝建彤以“火柴棍小人”作为主题人物形象相继创作完成了《过关斩将》、《小小3号》、《小小特警》、《小小5号》、《小小系列6》等作品。
2000年,祝建彤创作的《过关斩将》被评为年度WACOM杯Flash大赛最佳游戏奖。2001年8月31日,祝建彤创作的《小小特警No.4》荣获中国首届奔腾4处理器电脑Flash动画创意大赛暨Flash动画电影节专业组互动游戏类水晶奖。12月15日《新周刊》评选祝建彤为“年度网络风云人物”,“小小”成为本年度知名度最高的网络名人。
2001年7月18日,祝建彤与韩国巴论森公司签订协议,就祝建彤授权巴论森公司在韩国境内独家代理在包括计算机网络与多种事业上展示原告Flash动画系列作品达成一致。此后,祝建彤与一些商业机构和个人洽商著作权使用事宜。
因为创造了“小小”而被誉为“中国第一闪客”的祝建彤,非常注重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他将自己的作品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2003年6月23日,他还以“火柴棍小人”形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已得到初步审定。
状告安卡侵权,祝建彤打起中国闪客第一案
安卡公司是全球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安卡运动鞋更是名满天下。安卡公司于1996年在中国全资设立了苏州安卡公司。2003年10月,安卡公司为举办“2003 NIKE-Freestyle 酷炫之王全国大搜索”活动及宣传推广新产品,分别在安卡网站、新浪网、北京王府井大街、北京电视台体育频道发布广告。安卡公司在这些广告中,使用了与祝建彤的“火柴棍小人”基本特征相同的动画人物形象“黑棍小人”。
2003年10月,有朋友告诉祝建彤,在新浪网的广告上看到“火柴棍小人”形象。为此,他咨询了有关律师,律师认为安卡公司有侵权行为,建议祝建彤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12月,祝建彤委托律师把安卡公司和广告经营者元太公司以及广告发布者新浪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这几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停止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在其造成不良影响的同等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但是,成为被告的安卡公司却连连叫屈,安卡公司发布的含有“黑棍小人”的广告,是安卡公司于2002年7月委托威登和肯尼迪公司(简称W&K公司)独立完成,该广告活动的预算为240万欧元(约2500万元人民币)。
安卡公司认为,祝建彤的“火柴棍小人”和安卡公司的“黑棍小人”不一样。首先是祝建彤的“火柴棍小人”显得粗实、简陋并且头部和躯干连接,给人一种平面的效果。而安卡公司的“黑棍小人”被设计成了一个“终极运动员”,小人的四肢被拉长以适应流畅平滑的运动。
其次,祝建彤诉请著作权侵权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具备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火柴棍小人”的形象仅仅是一种抽象表现人物的符号,这种符号已经在国内外词典中明确列有定义和画法,早见于古代文明的壁画和岩画以及前人的小说、教材中,这样过于简易的形象很明显属于公有领域常用的图案,根本不能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
另外,祝建彤创作的“火柴棍小人”情节动作和安卡公司发布的广告毫不相同或相似。为制作该广告,安卡公司专门聘请了包括巴西著名足球明星罗纳尔多在内的众多明星参与表演创作,意欲借助上述体育明星来达到所需的广告效应,根本不知道祝建彤在网上传播的“火柴棍小人”网络动画作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安卡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交锋,安卡公司一审败诉
对这起涉及中美两国知识产权名案,市第一中级法院进行了慎重审理。在庭审中,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各不相让,主要围绕着4个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一是关于祝建彤主张的“火柴棍小人”形象著作权权利及其知名度。祝建彤称,于1989年起就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形象,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安卡公司认可原告祝建彤创作的“火柴棍小人”作品,但认为系抄袭或临摹《福尔摩斯探案集》中“跳舞的小人”的插图,并非祝建彤拥有“火柴棍小人”形象著作权的证据。
二是关于安卡公司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安卡公司认为,安卡公司虽然使用了“黑棍小人”作为广告作品的要素之一,但祝建彤的“火柴棍小人”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图案,没有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标准,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是“线条小人”形象是否进入公有领域。安卡公司为证明“火柴棍小人”形象属于公有领域,共向法院提交了18份证据,其中有:柯南道尔于19世纪末创造的《福尔摩斯探案集》中的“跳舞的小人”形象图案;韦伯斯特大学词典中,将形容词“线条小人”定义为“缺乏深度和可信性的虚构人物”。祝建彤认为,“线条小人”与Flash 中“火柴棍小人”形象根本不同。
四是关于“火柴棍小人”与“黑棍小人”形象的异同点。通过对比,“黑棍小人”的基本构成要素和特征与“火柴棍小人”相同,二者的头部均为黑色圆球体且没有面孔,二者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二者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基本相似。
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祝建彤设计的“火柴棍小人”已构成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安卡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形象,是对祝建彤享有著作权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的摹仿或剽窃。安卡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相近似的形象作品,造成对祝建彤作品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侵害。安卡公司使用的“黑棍小人”动漫形象,对祝建彤享有著作权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作品进行了修改,且未给其署名,侵犯了祝建彤的署名权、修改权。
2004年12月29日,市一中院判决安卡公司广告中的“黑棍小人”侵犯了祝建彤独创的“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权,安卡公司停止侵权,在网络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30万元。
二审反盘,两个小人上演胜负大逆转
一审判决后,安卡公司不服,向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1月9日,市高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在法庭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火柴棍小人”是否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安卡公司广告中的“黑棍小人”与祝建彤动漫作品中的“火柴棍小人”是否有本质区别。双方对各个焦点问题分别进行了答辩。
祝建彤的代理人在回答有关祝建彤“主张权利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概念和范围是什么”的问题时陈述:“我们主张的范围是静态的动漫人物形象。”
因此,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在于静态的“火柴棍小人”形象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黑棍小人”形象是否侵犯了“火柴棍小人”静态形象的著作权。
法院认定祝建彤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同时认为,“线条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以此为基础创作小人形象。另一方面,“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并不高。因此,对“火柴棍小人”形象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的部分在保护范围之内排除。
将“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进行对比,二者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黑棍小人”形象使用了“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劳动。“黑棍小人”形象未侵犯祝建彤“火柴棍小人”形象的著作权,安卡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06年6月15日,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安卡公司的“黑棍小人”未侵犯祝建彤“火柴棍小人”的著作权;撤销市第一中级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驳回祝建彤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祝建彤的代理人感慨“两审判决相差太多”,并认为此次改判完全决定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安卡则认为终审的结果很公平。
自始至终,祝建彤一直低调处理这起诉讼。终审败诉后,祝建彤自然难掩心中的沮丧。他当时将安卡公司告上法院,心中并没有多想,也没有很大的压力。但祝建彤没有想到,终审判决会产生如此逆转。
此案的胜负并不重要,其典型意义在于中国正在着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今后,中国会有越来越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这些都需要得到切实的保护。安卡公司从一审败诉到终审胜诉,说明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中日趋缜密和完善。(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