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李女士的档案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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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美娟于1973年出生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郊区一个温暖的家庭里。父亲是中学教师,母亲是企业会计,生活无忧无虑。李美娟从小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和熏陶,她聪明好学,成绩优异,天真坦率,充满理想。在学校里是出名的好学生。父母为有这样的女儿而骄傲。
在她读中学的时候,受母亲的影响,她对财会这个职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高中毕业时,她选择报考有关金融、财会方面的院校,最后以较好的成绩考取了天津商学院。经过4年的刻苦学习,她以良好的成绩毕业,回到黑龙江省,在一家商业企业做财会工作。
由于李美娟的性格开朗,待人真诚,而且谦虚谨慎、工作执着,在公司里,同事关系很好,业务水平直线攀升。她把扎实的理论功底与单位的具体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很快成为公司财务方面的骨干,深受领导信任和同事赞成。
一直在不懈地追求自身价值的李美娟,已经不再满足这家商业公司的工作,想换个环境,希望以此为契机,给发挥自己的才智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2003年10月,她辞退了这份在一般人看来很理想的工作,只身来到北京,寻求更大的发展。
11月14日,30岁的李美娟与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的北京时代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北京时代聘任她担任公司财务部门主管。经过3个月的考验阶段,李美娟的人事档案从2004年7月8日起转入公司,存放于时代公司在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
这个公司的业务量不是很大,来往账目也不复杂,李美娟工作起来得心应手。但是,时间一长,她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公司老总胸无大志,目光短浅,不但不思进取,而且奢侈浪费。她从侧面提出建议,老总对她的话置之不理。更为严重的是,许多支出都需要变项下账,引起李美娟的强烈不满。
2005年8月23日,对公司已经不抱任何幻想的李美娟提出辞职。9月2日,公司人事行政主管葛女士在李美娟的“申请辞职签署单”上签字确认,双方约定李美娟申请辞职的预告期为两个月。预告期满后,李美娟离职,应聘到北京德莱科技公司担任财务主管。
当时,李美娟不知道她的人事档案关系没有随着她的工作变动而转移。后来。她发现了这个问题,要求时代公司转移她的人事档案。其实,时代公司并不希望李美娟离开,所以没给她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以为这样一来,李美娟还能回公司上班。
2006年3月6日,李美娟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时代公司为她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这个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为由,没有受理。无奈的李美娟起诉到海淀法院。
在法庭上,李美娟诉称,现在,因为工作需要,我要办理劳动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但时代公司为了阻挠我另谋职业,无端扣押我的人事档案,以种种理由不给我办理。因此起诉要求时代公司立即为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她向法庭提供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
时代公司委托葛女士为代理人。她在法庭上答辩称,李美娟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她和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我公司也没有保管李美娟的人事档案,因此无法协助她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请法院驳回李美娟的诉讼请求。
时代公司虽然对李美娟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说无法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在证据面前,葛女士认可她曾为李美娟签署过“申请辞职签署单”。而在她向法院提供的委托手续及自述情况中,都说明她的身份为时代公司的人事行政主管。
法院认为,李美娟的人事档案自2004年7月8日起至今,一直由时代公司在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保存着。于是,对双方曾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鉴于时代公司于2005年9月2日同意李美娟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时间已过了双方约定的预告期,劳动关系现在已经实际解除,时代公司负有为李美娟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的相关义务。
法院判决时代科技公司把李美娟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公司在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转为李美娟个人存档。
时代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2006年9月上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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