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黑心的计量主任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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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宁波高路化工公司开始与大庆精细化工厂有业务往来,购买大庆的石油化工产品,同时与北京红方化工厂有业务关系。高路化工公司从精细化工厂购进石脑油,出售给红方化工厂。
高路公司总经理胡庚迪为了谋取不义之财,想在进货和销售数量上做文章。他指使业务员到大庆精细化工厂找有关人员商量,看是否可以在出售石脑油时少算一些数量,当然,多赚的钱“人人有份”。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这些大庆人不吃这一套,他们只好另想办法。
于是,胡庚迪让公司业务员范杏仁在红方化工厂工作人员身上下工夫。经过反复观察,决定从红方化工厂负责计量的总调度室计量站寻找突破口,最后选中了45岁的站长梁佑蓝。
梁佑蓝在化工厂工作多年,业务熟练,人缘也好,就是总有一种怀才不遇的劲儿。范杏仁私下找到他,转达了高路公司总经理胡庚迪的问候,同时请他在验收计量时给予关照:“保证数量不亏,还要适当地增一点。”二人一拍即合,越谈越投机,共同的利益把他们紧紧地拴在了一起。
从这时开始,在验收高路化工公司销售的石脑油后,梁佑蓝指使统计员朱女士、邓女士、胡女士等人调高数据,虚报数量。结果,石脑油在运输过程中,不但没有损耗,而且红方化工厂的到货数还高于精细化工厂的发货数。因此,梁佑蓝对胡庚迪表白说:“不仅没亏,还都超了!”
后来,梁佑蓝指定与他关系密切的统计员刘陶莉给高路化工公司更改检测参数,使“计量”的到货数多于实际数量。宁波高路化工公司向红方化工厂结算货款时就以这些“计量单”为依据,从中获取高额利润。而这些数字不是在对方厂家的发货计量单上增加一点,而是梁佑蓝按照范杏仁指定的数据修改的。
高路公司从红方化工厂多结算货款后,经理胡庚迪也说话算数,从中拿出一部分给梁佑蓝作为回报。2002年春节前夕,胡庚迪让范杏仁给梁佑蓝送去2万元现金。自然,梁佑蓝是乐此不疲。年底,他给胡庚迪打电话说:“家里要买商品房,能不能‘借’点钱?”胡庚迪则心领神会,问梁佑蓝需要多少。梁佑蓝说:“先拿10万吧。”过了几天,胡庚迪让范杏仁给送去了10万元。
在2003年春节期间,胡庚迪又给梁佑蓝5万元用来装修房子。5月,范杏仁碰见梁佑蓝,还说起春节期间胡庚迪给了他钱款的事情,再一次表示感谢。2004年春节前,胡庚迪又给梁佑蓝2万元。
2005年春节过后,梁佑蓝和刘陶莉一起来到宁波高路化工公司,胡庚迪给了梁佑蓝2万元。过后,梁佑蓝把这笔钱交给刘陶莉保管。春天,胡庚迪请梁佑蓝到公司来一趟,又给了他1万元。梁佑蓝回去后把这笔钱也交给刘陶莉。夏天,胡庚迪安排梁佑蓝和刘陶莉去秦皇岛游玩,让范杏仁给了他们1万元。在梁佑蓝有病住院和买手机时,胡庚迪让范杏仁先后给梁佑蓝送去3000元和4000元。
在2002年3月至2005年2月间,梁佑蓝指使刘陶莉及多名统计员篡改原始检测记录数据,累计多计量石脑油达1658吨,致使红方化工厂向宁波高路化工公司多结算货款291.7万余元。
在这期间,梁佑蓝收受宁波高路化工公司经理胡柄强给予的17.7万元,用于个人购买住房预付款及装修款等费用。胡柄强也因此被判刑。
34岁的刘陶莉受梁佑蓝指使,篡改原始检测记录数据,个人累计多计量石脑油870余吨。二人收受宁波高路化工公司胡柄强给予的4万元,其中二人共同挥霍3万元,刘陶莉将1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了银行。
根据红方化工厂职工举报,梁佑蓝、刘陶莉于2005年3月17日被抓获归案。在不到3年的时间,二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291.7 余万元已追缴。
通州区检察院指控梁佑蓝、刘陶莉犯受贿罪,提起公诉。
通州法院认为,梁佑蓝、刘陶莉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给国有企业造成29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应予处罚。鉴于二人都能自愿认罪,给国有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全部追缴等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法院于2006年3月,分别以受贿罪判处梁佑蓝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刘陶莉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继续追缴梁佑蓝17.7万元赃款,梁佑蓝、刘陶莉3万元赃款,刘陶莉已冻结的1万元赃款一并予以没收。
一审法院判决后,梁佑蓝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款项处理无误,继续追缴二人的赃款并予以没收也是正确的,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06年6月,市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梁佑蓝的上诉,维持原判。(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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