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如此邻居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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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农村,49岁的张有宏和43岁的陈小花是夫妻。47岁的刘国顺一家与他们东西相邻。因为孩子之间打过架,还有一些其他生活琐事,两家产生了矛盾,平时互不来往。
新仇旧怨 邻居大打出手
2003年5月20日晚11点多,陈小花听见自己家的院子里有扔进东西的声音,就出屋查看。邻居刘国顺也听到了往自家院内扔东西的声音,跑出院子想弄清缘由。他走到邻居刘国胜家院墙东南角时,与陈小花相遇。都以为对方是扔东西的人,双方自然没有好话,二人越吵越生气。陈小花用手电筒照了刘国顺一下,晃了他的眼睛,刘国顺就骂她“没长眼睛”,于是发生口角。他们互不相让,竟然动起手来。
刘国顺右手拽住陈小花的头发,左手在陈小花身上乱打。陈小花不甘示弱,就用手电筒砸刘国顺的脸,结果手电筒打在刘国顺的双眼上部,致使他双眉弓皮肤裂伤,当即流血了。刘国顺更急了,拽住陈小花的头发,二人你争我夺,都摔倒在地。陈小花挣扎着爬起来往自己家跑,刘国顺在后面追赶。
张有宏的儿子张明明听见外边有人吵架,出大门后看见母亲陈小花与邻居刘国顺在他们家的门道里扭打在一起,急忙进屋喊父亲张有宏。张有宏急忙出屋,看见刘国顺在自家门道里按着陈小花打,从院中粉碎机上抄起一把菜刀跑了过去。
陈小花在丈夫的帮助下爬起来,两口子与刘国顺厮打在一起。夫妇俩揪住刘国顺的头发、衣领和腰带往自家大门里拽,刘国顺被拽到张家院中的三轮摩托车旁边,张有宏一只手拽着刘国顺,一只手拿刀相威胁。赶来拉架的刘正安与张明明一起拉架,刘正安从张有宏手中夺下刀,交给了张明明。
这时,刘国顺的二哥刘国利赶来,进了张家的院子。慌乱之中,刘国顺碰到了地上的一个袋子,正要摔倒,被刘国利扶住。张有宏、陈小花不听大家的劝阻,把刘国顺按倒在地继续殴打。张有宏又拿起一把锤子,刘正安上前抢夺,但没有夺下来。刘正安见拉架不成,急忙打电话报警。
在众人的共同努力下,三人终于被拉开了。刘正安把刘国顺拽到张有宏家大门外。这时,刘国顺才发现自己的右脚受伤了,走路很疼,只能一瘸一拐的。刘国利急了,让张有宏夫妇给刘国顺治伤,张有宏则生气地说:“他到我家的院子里来打架,受了伤我不管!”刘国利无奈地推了张有宏一下,见张有宏手中的锤子就给夺了过来。
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赶到。张有宏、陈小花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抓获,后来被取保候审。
刘国利带着刘国顺去平谷区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双眼睑软组织损伤,右眼眶上眉间有皮裂伤,左眼上睑外部也有皮裂伤,右外踝骨折。后经平谷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他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二审判决 伤人者赔偿一万二
刘国顺是北京翰阳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因为他受伤是在非运营期间,不是在执行职务时造成的,所以在他病休期间,仍要照常缴纳承包金,即每月3312元。
2003年5至7月是“非典”期间,因司机运营收入受到影响,市交通委员会规定,在企业中继续从事运营的出租汽车司机在5月至7月间一律减半收取承包费。而这家公司在5月至6月暂时减半收取承包金,即1656元;7月按承包金的85%收取了2815元,8月按承包金的95%收取3146元。事后,刘国顺把5至8月共计4个月“非典”期间少交的承包金补给了公司。
刘国顺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张有宏、陈小花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2.1万余元。刘国顺为证实治疗损伤而造成的损失,提供了医疗、交通、鉴定、伤照等费用单据。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定,陈小花、张有宏的犯罪行为给刘国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合理赔偿,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刘国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责任,他应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法院于2004年6月10日判决陈小花、张有宏赔偿刘国顺的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小花、张有宏不服,提出上诉。
市第二中级法院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裁定,一审法院根据刘国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所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了陈小花、张有宏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申诉 改判赔偿9千
两级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陈小花、刘国顺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申诉。
陈小花、张有宏的意见是,本案发生在“非典”期间,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国家相应减少了出租汽车司机的承包费用,而一、二审法院根据翰阳出租公司的证明,判决全额赔偿这项损失,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公正裁决。
刘国顺的意见是,他按照翰阳出租公司的规定,已全额补足了承包费,该项损失应由陈小花、张有宏承担。
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因本案发生在“非典”期间,市交通委员会根据当时的情况,适当调整了出租车司机的承包费用,而翰阳出租公司以刘国顺的伤情属于不是在执行职务期间造成为由,全额收取了承包费,显然与调整的帮扶政策相悖,而且这项损失由陈小花、张有宏承担不妥,也显失公平。因此,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陈小花、张有宏给刘国顺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伤照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 1.3万余元。其中刘国顺在“非典”期间的误工损失,2003年5月至7月的承包费是每月1656元,8月的承包费是3146元。因刘国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其应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15日,判决陈小花、张有宏赔偿刘国顺的各项经济损失9200余元,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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