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抢劫同学的少年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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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的女孩蕊与13岁的男孩建,两个都是18岁的男孩哲和超,都是从小不喜欢学习的孩子。而确切的说,学习对于他们来说犹如上刑。他们讨厌书本,更讨厌被家长、学校束缚。他们要寻找自己渴望的那种生活。正因为如此,他们辍学了,在社会上成了小混混,四人就这样相识了。
2006年6月,炎热的夏天悄悄地来到了人们的身边。四个“小伙伴”在一个宾馆里已经厮混了4天。除非他们愿意,没有谁的家长能够找到他们。9日下午3点左右,宾馆的服务员要他们续房费,但他们身上已经没有钱了,于是在屋里合计去哪弄点钱花。
超说:“咱们‘切锅’去吧!”“切锅”是他们在社会上混时学会的所谓行话,就是抢劫的意思。哲看了超一眼说:“你真异想天开,大白天去哪‘切锅’,晚上还差不多!”于是,超、哲、建就为如何去弄钱而争论起来。
蕊没理他们,她是这里的“大姐”。虽然年龄不大,但她在“道上”混得熟,路子广,所以大家都听她的。此时,她一人在房间里化妆。化完妆,她站起身,对已经争论得面红耳赤的三人说:“好了好了,别吵了!在这干坐着吵架,钱也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换衣服,出去!”大姐果然是大姐,命令一下,三人立马乖乖地换好衣服,跟着蕊出了门。
离开宾馆,蕊提议去附近的公园抢东西,因为那里人少,好下手。他们把目标锁定为公园里行人的手机和现金:不给就打,打完就抢,抢完就跑!大约4点左右,他们从北门进了公园。
初夏的公园格外的宁静,空气中飘着淡淡的清香,洁白的槐花在空中飞舞,像是一位位舞者在尽情地展示它美丽的身段。远处传来隐隐约约的音乐,悠扬,婉转。一切都那么平静,那么和谐。四个“小伙伴”在公园转了大约1个小时,他们发现这里大都是老年人和学生,看样子都不像带手机的有钱人。于是,他们来到一个走廊歇脚。蕊好像忽然想到了什么,立马掏出小灵通,打给了他的初中同学小强。
“喂,小强吗?你好啊!我是蕊,好久不见了,挺想你的!出来聚聚吧!”“哦,你有事啊!”“那算了,改天吧。再见!”
挂了电话,蕊紧锁眉头不说话,其他三人互相看了一眼,谁也不敢招惹她。过了两三分钟,蕊的手机响了。
“喂,你好!噢,小强啊!你没事了,那太好了,我现在就在北宁公园呢,你过来吧!到了给我打手机,我们在靠近东门的湖边见。”
挂上电话,蕊舒展了眉头,好像异常兴奋,她对三人说:“一会有人来找我,他叫小强,是我的中学同学。他有一部新手机,2000多元买的,抢过来咱们能卖1000多元!”建、超和哲都特别开心。于是他们开始商量如何动手。蕊说:“小强是我的同学,他也认识建,所以我们两个不方便出手,我们最好如此这般……”商量决定后,蕊和建就到与小强事先约好的地方等他。
大约下午5点40分左右,小强来了。他们见面后,蕊给小强介绍说:“这是我弟,小建。”小强一边和小建握手一边笑着说:“认识认识。我们见过的。”于是小建就和他有一搭没一搭的闲聊。这时,蕊说她肚子痛,要买点纸去厕所,于是就和建按照事先约好的,带着小强往公园南门走。
当走到网球场时,事先在旁边走廊“埋伏”好的超和哲朝他们喊:“看什么看?”小强下意识地回头朝他俩看了一眼,他俩就对小强说:“你还看!”同样年轻气盛的小强一听生了气,反驳道:“我又没看你!”这时,超和哲气势汹汹地朝他们走了过来。
为了不让小强怀疑他们是一伙的,超和哲一人先踢了建一脚。然后,哲就拽住小强的头发,和超一起开始对小强拳打脚踢。大约过了3分钟左右,他们让小强跪下,小强不肯。超说:“臭小子,骨头还挺硬,看你能硬到什么时候!”于是他开始用砖块和瓦片砸小强。又过了一会,蕊向超和哲使了个眼色,超和哲便拖着他们三人往偏僻的地方走,把他们带到了网球场后面的一条小路上。
终于进入主题了。哲让小强把手机和钱拿出来,小强说没有。超一听,生气地对哲说:“看来这臭小子是不见棺材不落泪了,打!”于是他们就又开始打小强。小强挨打时一直喊:“我真没有钱和手机。”此时,远处传来了隐隐约约的说话声。哲和超就带着蕊、建和小强往更偏僻的地方走了一点,到了一棵树下。
为了不让小强起疑心,也为了让他更害怕,超开始冲蕊喊:“把你的手机交出来!”蕊很配合的把他的小灵通交给了超。接着,超又问建有没有钱,建也很配合的假装害怕,从口袋里拿出10元钱交到了超的手里。之后又向小强要手机,小强还是说没有,他俩就又打小强,非让他交出手机才罢手。
过了几分钟,他们见小强怎么都不肯交出手机,超就将小强两只手拉到背后捆上,哲开始翻小强的口袋,翻出来一盒烟和一个打火机,并没有找到手机和钱。他们估计小强把手机藏起来了,于是蕊和建在一边装作很同情的样子,劝说小强:“把手机拿出来给他们吧,省得挨打了!”可小强还是一直说没有。
就在此时,经路人报警,警察赶来,将他们一同带到了派出所。经过审讯,他们交代了整个犯案过程,小强也拿出了藏在内裤的“三达牌”手机。
2007年1月,法院审理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超有期徒刑1年6个月;哲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建由于没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免予刑事处罚;而蕊这位“大姐大”,则由于还涉嫌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对她还在进一步调查中,面临她的应该是更严厉的惩处。
叛逆的年龄、叛逆的心态、叛逆的行动,给他们带来的是法律的惩处,付出的将是一生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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