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孙志强和15岁的孙志勇是堂兄弟,二人都在一所职业高中上学。他俩的家离得又比较近,平时经常在一起玩耍,关系十分密切,就像亲兄弟一样。
2006年10月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孙志强和孙志勇相约一同到网吧上网。孙志勇在电脑前刚坐下,突然发现在电脑桌上放着一个钱包。他打开一看,里面有三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孙志勇顿时紧张起来,匆忙把钱包藏进自己的书包里,看周围没有人注意他的举动,然后开始上网。
过来一会儿,一名中年男子匆匆跑来,问道:“小朋友,你看没看见桌子上有一个钱包?”孙志勇说:“没看见。”中年男子又在电脑桌前后找了半天,失望地走了。
孙志强和孙志勇上网后,一同回到孙志勇的家里。孙志勇神秘地对孙志强说:“我刚才在网吧捡了个钱包,里面有银行卡和身份证,怎么办?”孙志强问:“有人发现吗?”孙志勇说:“没有,刚才那个丢钱包的人来找过,我说没看见,他就走了。”孙志强说:“那咱们待会去自动取款机试试。”
二人一直等到夜里12点,来到一个自动取款机前,孙志勇把银行卡插进去,孙志强说:“先试试他生日的后6位。”孙志勇按照身份证号码,输入6位数字,密码竟然是正确的!孙志强和孙志勇幸灾乐祸,非常得意。二人先后换了三个取款机,共取出1万余元。当三张卡内只剩下二十几元余额时,他们把银行卡扔掉了。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孙志强和孙志勇自认为做得天衣无缝,无人知晓,没想到公安机关根据取款机旁的监控录像,很快便将孙志强和孙志勇抓获归案。由于孙志勇不够刑事责任年龄,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而孙志强则被依法提起公诉。
2007年5月,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孙志强信用卡诈骗案。孙志强对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审理过程中,孙志强的法定代理人替他退赔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钱财,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孙志强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因此,法院从轻判处他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万元。
孙志强十分后悔。他原以为猜出密码取出钱是占了个大便宜,没想到用捡来的卡取钱也是犯罪。
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起贪念,不是自己的东西,就不要占有,否则可能在不经意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