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以儿子名义买房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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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太太有四个子女,即李霞、李艳、李强和李伟。李伟是张老太太最小的儿子,对老人非常孝顺,再加上他从小体弱多病,张老太太打小就非常疼爱他。李伟和刘梅于1988年12月登记结婚,第二年,他们的儿子李文出生,让老太太高兴了很长一段时间。
2000年,张老太太拿出近100万元以李伟的名义买了两间底商和一套商品房,打算自己去世后,就把这些房子留给李伟。当时,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于2001年交房的时候,李伟办理了这些房屋的入住手续。
没有料到,尽管与病魔作了数年顽强的抗争,李伟依然没能逃脱死亡的魔掌。2004年4月,李伟病逝。张老太太心灰意冷,觉得为儿子未来所作的安排也成了泡影。不久,张老太太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在买房人一栏填上了自己的名字,并交纳了契税、维修基金等2万余元。
张老太太的儿媳刘梅在继承遗产过程中发现,张老太太曾以自己丈夫李伟的名义以近100万元的价款购买了三套房,现在房价升值了一倍多,喜出望外。她认为,房屋既然以李伟名义购买并办理入住手续,李伟生前的房产就应该属于自己和李伟共有。李伟去世后,自己和儿子就应该占有房产的大部分份额。
刘梅继而发现,张老太太在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把购买人改成自己的名字,就和儿子李文将张老太太起诉到了房山法院。2006年3月,张老太太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刘梅、李文就将张老太太的其他子女李强、李霞和李艳追加为被告,要求确认房产归自己和李文、李强、李霞、李艳共有,自己占房屋的2/3,李文占5/24,李强、李霞、李艳各占1/24。
而李强、李霞、李艳却认为,这些房屋是张老太太出资购买的,一直由张老太太行使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也是张老太太,而李伟作为房产的名义购买人,生前既没有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也没有与房屋的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继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物业费、采暖费等也一直由张老太太交纳,因而房产应为张老太太的生前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太太以李伟的名义购买了底商两套和商品住房一套。售楼协议书中购房人、入住合同书署名均为李伟,虽然售楼协议书中李伟的签名系张老太太所写,但购房人仍应为李伟,而且房屋已于2001年交付给了李伟。房屋是在李伟和刘梅夫妻存续期间购得的,因而房产应视为刘梅和李伟的夫妻共有财产。
在李伟去世后,房产并未析产继承,张老太太是继承人之一,房屋应由继承人共有。刘梅、李文要求确认诉争房产为刘梅、李文、李强、李霞、李艳按份共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解决。于是,判决驳回了刘梅、李文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随着房地产价格的日益攀升,因房产所有权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越来越多,不少昔日的亲人今日变成了仇人。因而,在购买房产时即使是一家人,也一定要尽量做到产权明确,且莫因为关系亲密而马虎大意,以免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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