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她如此为人师表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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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所大学的计算机学院下设实验中心,51岁的徐敏静是计算机学院实验中心的实验员,负责管理微机接口实验室,而这个实验室只有她一个人。这个实验中心还有一个名字,是微机硬件综合实验教学基地,是这所大学参与“十五”期间“211工程”的一部分。
2004年,这所大学在对徐敏静负责管理的微机接口实验室承担的“211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她没有按照项目论证报告所列清单进行采购,部分产品不符合实验要求,无法使用,而且数目也不对,设备价格过高。于是,学校有关部门开始介入。
有机可乘 实验员私欲膨胀
2001年,徐敏静开始负责“211工程”教学基地“体系结构实验中心(硬件)”和“体系结构实验中心(接口)”两个项目。微机接口实验室获得了学校拨给的200余万元的“211工程”款,用于实验室教学基地的设备、仪器采购。徐敏静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体项目规划和各实验平台建设实施,包括项目设备采购和经费管理。
设备采购一般由学校国资处负责,按学校“211”办公室和教务处的采购计划通过政府采购进行,但专业性强,无法进行政府采购的设备,国资处可以把采购权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于徐敏静负责的项目中需要的仪器是为了完成特定试验的专门产品,只能由徐敏静具体办理采购事宜,包括选择供货商、产品型号、洽谈合同,但需要经过项目总负责人同意后报国资处审核验收,最后才能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2002年,徐敏静开始采购微机接口实验基地项目的设备。她主要向同方集团和上海复旦大学教学仪器厂采购,主要是“炉温控制系统”和“微机接口实验室”的设备,是一些计算机及相关产品。徐敏静签订供货合同后学校付款,她拿回发票报账。设备运到后,国资处通知徐敏静去验收,验收合格后上交设备采购明细表和国资卡。徐敏静把设备拉回实验室,负责设备的保管、使用和维护。学校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进度管理,只起督促作用。
这所学校的采购合同审核管理不是很严格,只要徐敏静实验室的账上有钱,基本就会得到批准。徐敏静在设备采购过程中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学校在对她负责的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没有按项目论证报告所列清单采购,部分产品不符合实验要求,不能使用,而且数目不对,设备价格过高。
谎称自购 获取24万元
2002年年初,徐敏静到清华同方公司采购设备,对这里的工作人员张明志说,她要为学校采购一批设备,总金额26万余元。但徐敏静提出,她还要自行在外面采购24万元的设备,要求在合同和发票中把这部分款项带出来,就是总金额要写成50万元。因为以前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所以张明志就同意了,但要求徐敏静必须拿来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抵账。
与清华同方公司合作的供货商博纳英力公司实力比较强,在一般情况下,无法配货的情况极少。徐敏静却提出订单中的部分产品由她外购,说微机实验系统需要的不是定型产品,她必须想办法在外面配齐。按照供货合同,清华同方公司提供的设备送到学校后,2002年4月17日,学校支付的50万元购货款进入博纳英力公司账户。
4月18日,徐敏静拿走了张明志给她的一张18万元和一张6万元的支票。过了一段时间,徐敏静交给博纳英力公司24万元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一张2002年5月9日北京易和缘商贸公司开出来的出售20套PⅨ1.8G计算机的发票。其实,北京易和缘商贸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2000年度企业年检,于2001年7月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那张18万元的支票从博纳英力公司转入法定代表人为徐敏静,股东为徐敏静、詹玉海的北京精诚协同科技发展中心,徐敏静提取了现金。当时,18万元的款项用途写的是科研项目款。清华同方公司和博纳英力公司从未委托这所大学或者徐敏静承担什么科研项目,也没有和徐敏静进行过科研合作,博纳英力公司只是代理商,从来不搞科研。6万元支票入到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名下,徐敏静以劳务费、发票等各种名义支出了。
上面说到的詹玉海,是首钢工学院科研处退休人员,于2000年注册成立了旺盛星云公司,他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只有两个项目,一个是与湛江市赛尔公司合作铜铬合金制备项目,一个是为中医药大学提供技术咨询。这个公司与精诚协同中心没有关系,是徐敏静拉詹玉海在精诚协同中心挂名持股的。
威胁利诱 骗来70 余万
复旦大学科教仪器厂是复旦大学的校办工厂,2002年进行股份制改造,更名为复旦天欣公司。徐敏静代表学校在这里采购了两批设备。第一单是2001年年初签的合同,金额40余万元。第二单是2001年年底签的合同,金额80余万元。
在第一单采购中,徐敏静要求公司赞助5万元科研经费,天欣公司经过研究同意了她的要求,往她指定的账号汇了5万元,收款单位是某大学下属的一家公司。2001年5月,天欣公司按照徐敏静的要求制作了科研委托书,这只是为给徐敏静5万元钱找个理由。
这所大学的横向科研项目,也就是和外单位合作或外单位委托学校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由委托方出。学校规定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订合同、项目论证书。经费支配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只要委托方把经费拨付到学校,如何花费由项目负责人决定。徐敏静正是利用了这些不严密的规定,虚构了一个复旦大学委托的仿真系统研制科研项目。徐敏静自己签字就可以报销交通费、汽油费、餐费等,另有17%的劳务费。其实,徐敏静没有为天欣公司进行科研委托书所写的单片机仿真器界面研发工作。
在洽谈第二单合同时,徐敏静最初表示要采购80余万元的设备,但接着就变卦了,说要把几十万的货款拿走,自己到别的地方去买设备,同时要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把设备的单价比实际开得高一些,数量也增加一些,以便让合同总金额多出一部分钱款,等学校付款后,再把钱打到她指定的单位和账号上。徐敏静说,如果不能这样做,她就不采购这家公司的设备。
2002年,复旦天欣公司提供给徐敏静的实验设备,实际金额为17.5万余元。2002年5月28日,学校支付给天欣公司89.6万余元,货款中多余的部分是72.1万余元,天欣公司从6月4日开始,分三笔汇至徐敏静指定的旺盛星云公司和徐敏静自己公司的账号上。
徐敏静给复旦天欣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其中40.5万余元是北京宏威顺达科贸公司的,31.5万余元是北京康佳利商贸公司的。宏威顺达科贸公司于2001年11月申请设立,因未申报2001年度企业年检,于2002年9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康佳利商贸公司于2001年8月申请设立,因未申报2002年度企业年检,于2003年9月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天欣公司转到旺盛星云公司的这部分钱款是39.7万元,于2002年6月14日至12月16日,分三次付给徐敏静的精诚协同中心。另外的32.4万元直接进了徐敏静的公司。这些钱经过供货商一转手,某大学的科研经费就变成徐敏静自己的了。
贪污公款 被判刑13年
詹玉海长期在首钢科研一线工作,形成了搞电炉温度微机控制系统的设想,他向徐敏静提出过这个课题。徐敏静说正好她的实验室也需要这种设备,二人决定一起做这个项目。由于没有科研经费,徐敏静说由她去找,将来科研成果搞出来了,再让接收技术转让的单位出钱。后来,徐敏静说找来了两笔,复旦大学科仪厂出三四十万元。但是,旺盛星云公司开不了增值税票,徐敏静说把钱转出去,她来解决增值税票问题。于是,詹玉海就给徐敏静开了支票,给徐敏静贪污公款开了方便之门。
徐敏静拿到从采购中贪污的钱款后,于2002年7月签订了购买汽车的合同,交付了保证金。8月29日,精诚协同中心为她支付车款15.4万余元。9月3日,精诚协同中心又给她支付保险费3625元。
2002年10月,徐敏静向学校财务处交纳了望京花园楼房的购房款17.5万余元。11月,她请装修公司装修了望京花园的房子,接着她又为新楼房买了家具。
2002年年底,徐敏静的女儿徐萍萍和女婿在上海买房,以73万元买下了盛友良的房屋。徐萍萍分数次付了房款,其中银行卡支付现金40万元,从精诚协同中心电汇支付33万元,转入了上海润明纺织材料厂账户,用于盛友良个人在上海滔坤针纺印染公司投资股份。
徐敏静还拿30余万元通过女儿兑换了美元,供徐敏静在加拿大留学的女儿和徐敏静自己出国使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接到北京某大学关于徐敏静涉嫌贪污的举报后,于2005年3月18日对她立案侦查。在此之前,徐敏静已经畏罪潜逃了。8月18日凌晨4时许,徐敏静被公安机关查获。2006年9月,检察机关指控徐敏静犯贪污罪,提起公诉。
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敏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北京某大学采购设备的过程中,编造虚假理由,抬高合同金额,并将高出设备实际价额的公款予以侵吞,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2006年12月,二中院以贪污罪判处徐敏静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13万元;继续追缴她的违法所得90万元发还某大学。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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