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大口一张赔了八百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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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8日,平谷某村从事废品收购的张某骑三轮车来到某小区收购废品。业主王某将装修房屋时拆下的废旧铝合金门窗拿出,询问张某是否收购。张某同意以每斤6.8元的价格收购。经过称重,张某告知王某一共36斤。王某用怀疑的口吻问到,你这秤没有问题吧?小贩张某斩钉截铁地说道:“绝对没问题,少你一斤,我赔你100元。”觉得分量不对的王某到附近饭店找来一杆秤,一称重共54斤,张某少算了18斤。王某于是要求张某赔给他1800元,小贩哪里肯干,一口回绝,拒不赔偿。
王某遂向派出所报了警,公安干警到场后对上述情况作了笔录,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为了避免张某继续侵害他人利益,将该秤予以收缴销毁。对于赔偿问题,经调解无效后,公安机关建议王某到法院起诉张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2008年1月22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1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承认在收购废品时存在缺斤短两的行为,对此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向王某允诺“每少一斤,赔偿一百”,是一时糊涂才说的,并不是真心实意,不应算数。同时,张某表示希望王某能够原谅他的不当行为,由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赔偿,而且为了此事,妻子也正在跟他闹离婚,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解决。法院首先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他在以后的经商过程中要诚实守信,恪守商道。同时了解到张某的生活的确比较困难,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张某当庭一次性赔偿王某800元,即时付清。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张某作出的“每少一斤,赔偿一百”的允诺,是其向王某作出的单方允诺。所谓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该允诺一旦向相对人作出即告成立,在未撤销前对表意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案中,张某在收购废品时的确存在严重的缺斤短两行为,所以其应当向王某履行自己的单方允诺,按照允诺的内容对张某进行赔偿。
虽然在法院的调解下,张某只赔偿王某800元。但是,对于一个以收购废品为生的人来说,这800元足够让其铭记一生,领悟经商应当以诚为本的道理。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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