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0日,李长河的骨灰终于由他的妻儿带回家乡东北黑龙江魂归故里了。在此之前,李长河的遗体已经在异乡存放两年之久。
事情发生在2006年1月8日,李长河的妻子方艳兰永远也忘不了那一天,李长河在受雇进行砖窑拆除工作时被倒塌的砖窑砸成重伤,于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不治身亡。丈夫的意外去世致使在农村的方艳兰一家失去了顶梁柱。有关赔偿事宜,河南省籍雇主唐起祥及相关涉案人员拒绝赔偿的态度在经济上和情感上给了这个残缺的家庭几乎致命的打击。因此,在接到公安机关限期火化通知时,方艳兰拒绝将丈夫遗体火化。
为给逝去的丈夫讨回公道,2006年,方艳兰母子三人将唐起祥、张海、张兴旺、李春等九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唐起祥等人向方艳兰母子三人给付各项赔偿款总计13万余元,并由李春和张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海不服,上诉至第二中级法院。2007年12月20日,该院以张海拒不到庭为由驳回上诉。届时,方艳兰母子三人历经一年多的艰难诉讼终于拿到了判决书。但是由于本案情况特殊、历时较长,这母子三人并未获得赔偿责任人的主动赔偿,最终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8年4月29日,平谷法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执行庭白纯旺庭长了解到本案申请人的情况,及时安排富有执行经验的王法官负责此案的执行,力争在最短的时间里为这母子三人执结赔偿款。接到案件后,王法官立即展开执行工作,按照赔偿责任人的住所进行日不停歇地奔走调查执行线索,但调查结果却是:被执行人唐起祥等六人均是河南籍来京务工人员,在本案诉讼开始之前就离开案发地,现已下落不明;原东北籍连带赔偿责任人张海虽现在户籍在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但其实际居住地却不详,且在电话中称自己在广州打工,短期内不回平谷。另一名连带赔偿责任人李春虽然是平谷区人,但其家庭确实困难没有给付能力。本案执行陷入了僵局。王法官向方艳兰母子三人通报这一情况后,方艳兰母子三人一时也陷入了绝望。丈夫李长河的遗体尚未火化,现在又拿不到赔偿款,这样的结局难以踏上回家的路,为此,方艳兰母子变得情绪激动,扬言,如果近期内拿不到赔偿,就要抬着李长河的遗体去天安门。
若这件事情发生,既无益于方艳兰母子三人,又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白庭长闻听此事,一方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母子三人进行说服工作,一方面向院领导及时汇报。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瑞祥及主管副院长刘小林听完汇报后,对此案非常关注,立即指示执行人员要加大执行力度,要求执行人员迅速结案,确保案结事了,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利益又要维护社会稳定,为平安奥运保驾护航。
事故发生两年之久,执行法官持有执行线索少之又少,只能继续深挖现有材料。通过仔细研读判决书,执行法官发现,被告张兴旺没有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研究分析之后,发现,张兴旺辩称自己是被告张海的代理人,受其委托与李春签订拆除砖窑协议,故不负赔偿责任。凭借多年办案积累的经验,王法官感觉此事背后必另有隐情,于是便围绕张兴旺与张海的关系以及出事的大窑实际情况展开深入调查。经过详细调查,最终查明:张兴旺和张海为父子关系而且出事的大窑至今仍是张兴旺以张海的名义管理、出租、收取租金。
于是王法官从三个方面出击:第一,立即将出事大窑的出租权查封。第二,对张海穷追不舍。第三,向张海之父张兴旺表明法院已经查明其二人的关系和他对大窑的实际控制情况,讲明法律依据,摆清利害关系,劝其代为履行赔偿责任。张兴旺面对执行法官凌厉的攻势只得委托代理人和申请人方艳兰母子三人联系,要求和解。
经过协商,方艳兰母子三人同意由连带责任人张海之父张兴旺代为赔偿十万元、并由李春支付诉讼费的和解方案。在2008年7月17日方艳兰母子三人拿到了十万元赔偿款。至此,案件并未结束,平谷法院在了解到由于李长江遗体存放时间较长导致费用高达5万多元后,又积极与民政部门联系,阐明方艳兰兰母子三人的特殊情况和面临的困难,并取得民政部门的支持,减免了尸体存放费用,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方艳兰母子三人的利益。
从2006年1月8日到2008年7月17日,历时两年的赔偿案最终解决。7月20日,方艳兰母子三回东北了,在临行前,他们将写有“人民公仆 心系百姓”和“明察秋毫 执法如山”大字的两面锦旗赠送到平谷法院,以表达其母子三人平谷法院和执行法官最终为其讨回公道的感激之情。(除执行法官外,其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