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新婚之夜的意外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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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0日凌晨3点,新郎李震正沉浸在新婚之夜的甜蜜中,忽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中传来一个急促的声音:“李震,不好了,孙涛的车着火了,快点过来。”李震一听声音就知道是朋友王建打来的电话,李震赶快给119打电话,并赶赴停车地点。
到了以后发现车辆的火势已经无法控制了,最后孙涛的奥拓车完全被烧毁了,李建心想,幸好人没有出事。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一切,就完全出乎了李建的意料了,他与两个朋友孙涛、王建因为这场火灾走上了法庭。
原来2007年12月29日是李震大喜的日子,朋友们都过来祝贺。孙涛也开着自己的奥拓小客车参加了李震的婚礼,当晚吃完婚宴离开时,孙涛对李震提议,能不能拿自己的奥拓与李震的吉利换着开几天,李震表示同意,并将自己的吉利车交给孙涛开走。孙涛临走时将自己的奥拓停放在李震家门外并将车钥匙交给李震。
夜里,经李震同意,王建拿到车钥匙到奥拓车内开着暖气睡觉。第二天凌晨3点,王建在车中睡觉时被呛醒,发现奥拓车起火燃烧,惊恐的王建没有立刻上去救火,而是赶紧通知了李震。李震报警后,消防部门出警将火熄灭,但是车辆已经严重烧损。2008年7月27日,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由于车辆烧损严重,未能找到证明起火原因的直接物证,且未发现电气线路故障,火灾原因无法判定。
车辆被完全烧毁,幸好人没有出事,但是火灾造成的损失应该怎么承担呢?3个朋友多次商议,也没有商量出来一个结果。
2008年8月11日,失去耐心的孙涛以王建、李震为被告向门头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人赔偿其车辆损失46110元。2008年11月11日,门头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涛与李震交换车辆使用,李震表示同意,双方相互交付车辆后,李震即对孙涛的奥托车负有保管责任。由于该车在李震保管期间燃烧致遭受损害,故李震应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而王建与孙涛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其对孙涛车辆的损害后果亦没有过错,所以王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李震因未尽到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赔偿孙涛财产损失费33000元,王建不承担责任。
“车辆着火的时候王建在车里睡觉,怎么王建却不承担责任了”。2008年底,李震向门头沟法院提交了对王建的起诉书,在起诉书中,李震称王建是经自己同意到奥拓车内睡觉,两人形成了借用合同关系。而王建在没有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发动车辆并打开暖风,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对奥拓车的毁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王建应当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33000元。
王建则觉得奥拓车起火燃烧与自己没有关系,自己好不容易跑了出来,命差点都没有了,不同意赔钱。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震与孙涛在互换车辆使用后,李震对孙涛的奥拓车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合法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李震同意王建到奥拓车内睡觉,两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借用合同关系,故借用人王建享有使用奥拓车的权利,并负有妥善使用、管理的义务。王建没有驾驶资质,于2007年12月29日23时许发动车辆,并打开车载空调后即进入车内睡觉休息,车载设备长时间处于未实时检查、观测的状态。直至12月30日凌晨3时许王建被烟呛醒,其没有及时发现火情,也没有及时进行初期扑救,违反了对借用物妥善管理的义务,故应当对车辆损毁承担一定责任。
2009年3月底,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王建给付李震人民币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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