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推理还原真相 公正解决纠纷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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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件比较普通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老曹年近70岁,但是精神矍铄,语音洪亮,中气十足。老曹诉称,本村村民韩某在收割麦子后燃烧地内的麦秸,后火势蔓延,点燃了其放在地边的8万斤木柴,由于火势较大,发现比较晚,已经全部烧毁,经过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财产损失6400元,因此起诉被告韩某赔偿失。
韩某刚满五十,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村汉子,到法院一提到这个案子就唉声叹气,直呼倒霉,让原告曹某给赖上了。据韩某讲,当天自己确实是随身带着打火机,当时想把收割后的麦秸给烧了准备种夏玉米,第一下没有点着,第二下火机就坏了,随手就扔在麦地回家吃午饭了。结果下午得知麦地起火了,火势顺风燃烧了邻近的几块地,并把原告的柴火堆给烧了。韩某坚决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他认为有两个原因,其一当时现场没有目击证人,虽然从自己家地里发现了打火机,但并不能证明就是自己点燃的打火机;其二,就算这火灾是自己不小心引起的,原告曹某被燃烧的木柴最多2000斤,而其声称是80000斤木柴,属于漫天要价,自己绝对不会赔偿。
两个关键的事实难以认定
要确定双方责任归属,本案有两个关键的事实需要查清,一是认定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是确定原告损失财产的实际数量,而这两个事实均难以查证。对于第一个事实,区公安消防支队对本次火灾只是认定起火的原因是人为燃烧麦秸所致,并没有认定起火的责任人。对于第二个事实,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损失评估只是根据曹某一方提交的损失数量,这个数量是曹某自己的估计。由于起诉的时候距离事发时间已经过去3个多月,现场基本已经灭失,且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都不尽相同,要确定具体损失财产数量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三张照片还原起火的真相
我就心中的疑问向负责该案的孙法官作了汇报。孙法官微笑着对我说,别着急,我们可以通过认真阅读案卷、到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从一些蛛丝马迹中最大限度的还原案件的真相。
姜是老的辣,果不其然,没用多久,第一个问题就迎刃而解。“快看,火灾的责任人找到了”,孙法官指着3张从区消防支队调取的案发当天的火灾照片对我说,照片一中正是被告韩某声称遗落的打火机,照片二是整片麦田燃烧的景象,照片三是柴堆燃烧后的灰烬。他接着说,你注意到没有,照片一中的打火机还没有完全被烧毁,打火机周围的被燃烧的麦秸同照片二中相比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火势是以打火机为中心向四周蔓延的,这点不注意看难以辨别;二是打火机周围的麦秸比照片二中的麦秸燃烧充分,说明燃烧的速度比较慢。这两个特点说明这场火就是因韩某的打火机引发的。
看着我似懂非懂的表情,他解释道,如果火是从别的地方蔓延过来的,火势应当是朝一个方向燃烧,就是顺风的方向,如果火是火机引发的,应当是以火机为中心向四周蔓延,同时起火的时候火种比较小,火势有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在这过程中,由于火势较小,因而燃烧相对充分。而这张照片清楚地告诉我们,掉落在田间的火机周围被燃烧的麦秸有明显向四周扩张蔓延的痕迹,并且燃烧较为细腻、充分,因此我们根据现有证据和常识可以断定这场大火应当是被告遗落的火机引燃的。同时照片三中柴堆燃烧后的灰烬同麦田紧密联结在一起,说明是麦田的大火顺风将柴堆点燃,因此韩某应当赔偿曹某的损失。
四两拨千斤以理服人
当我们把这结果告诉韩某后,他虽然仍不肯承认,但明显心虚了很多,并将防卫的重点放在毁损的具体财产数量上,他坚持认为被毁损的都是一些毛柴(即收割的一些灌木、树枝等),本身所占的体积大,而重量小,也就是1000多斤。原告曹某声称自己的大部分是大柴(木材),只有少部分是毛柴,柴堆有100多立方,有8万多斤。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曹某还提出这些木材是自己拆除6间老房子留下的柁、檩子和椽子。
我们去了一趟现场,木柴堆灰烬几经风雨还是留有一点余迹,散落在一条乡间小道靠近韩某承包地的一侧,整个道路宽有5米左右。对于原来柴堆的长度双方没有异议经过测量为16米,而对于木柴堆的宽度和高度,双方则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孙法官经过询问村干部并结合附近堆放柴堆的形状,高度定为1.7米,宽度定为2米,几乎占到道路的一半,对于这两个数字,曹某表示满意,并在勘验笔录上签字。这样,整个柴堆的体积就计算出来了,大约为55立方。木柴的体积虽然估算出来了,但是木柴中大柴和毛柴的比例就成了计算整座柴堆重量的重要依据。依据原告曹某自己的供述,其中的大柴是自己6间房屋的废旧木料,这成了确定木柴种类比例的唯一突破口。
老旧房屋里有什么木料,估计很多人能回答出来,无非是柁(农村盖房,用梁柱木头搭建房顶房架,两间房之间相通不用隔墙支撑,就用前后两根立柱支撑起一根大梁来,大梁两边再搭上木头。为了增加高度和结实坚固,有时在大梁上面还平行放一根短一些、细一些的小梁,其中大梁叫大柁,小梁叫二柁)、檩子(也叫檩条,就是搭在梁上的木头。所谓“栋梁之材”,就是说建房时“栋梁”是主要的支撑,这里的“栋”就是檩子)、椽子(房屋前后有房檐,为的是下雨流水探出来。这探出来的一块约有30-40厘米,要用小细木支撑,这些小横木就是“椽子”,一般在30厘米左右)。
但要问6间老旧房屋有多少木料?恐怕少有人能够回答出来。我记得小学时候学《鲁班学艺》这篇文章的时候,师傅问鲁班普通3间房屋有多少大柁、多少二柁、多少檩子、多少椽子,鲁班张口就答,有4个大柁、4个二柁、15个檩子,240根椽子。孙法官和我都是农村出身,对农村房屋构造比较了解。对于6间房屋的废木料,孙法官耐心给曹某算了一笔帐,北京郊区农村一般人家老房子木料少有松木的,大多是杨木或者槐木,按照这种木料的材质,一个大柁的重量在300斤左右,6间房有7个大柁,重2100斤;一个二柁的重量在150斤左右,6间房7个二柁共1050斤;一个檩子的重量在80斤左右,北京地区的农房一般都是五架房,一间房屋有5根檩条,6间房共30根,每根重80斤左右,共重2400斤;椽子每间房屋前后有70根左右,6间房共420余根,每根重量在2.5斤左右,共计1050斤;以上所有木材的总重量为6600斤。杨木和槐木木质一方在400-500斤左右,按照450方计算,折合15方。即使原告曹某一根木材也没有耗损或者重新利用,整堆木材中大柴的数量不超过15方,从总体积55方减去15方剩余的40方为毛柴,而毛柴一方的重量也就是200-300斤。按照300斤计算,曹某的毛柴总计为12000斤,加上大柴6600斤,共18600斤,按照区物价部门的价值计算方法共值1488元。
孙法官对上述数字如数家珍,一气呵成,原告曹某不住地点头称是。孙法官问曹某,你看有什么问题,我们从整体木柴的体积、大柴的重量、毛柴的每立方重量都是按照最有利于你的标准计算的,这个数字肯定还有水分,最后计算出你的实际损失可能还不到1500元。
曹某当即红着脸对孙法官说,我没有任何意见,我服了你们了,我尊重法院的意见。同时,我们找到被告韩某,对他讲明了情况,提出能否赔偿曹某的1500元损失,韩某当即一口答应下来,并对孙法官说,对于这个案件,都成了心理负担了,自己一辈子没和别人红过脸,更没有打过官司,一直担心法院偏听偏信,心理一直比较紧张,同时村里包括镇上派出所都调了六七次了,一直拿出不令人信服的调解方案,一直没有调成。但看到法官如此辨明事理,调解的数额有理有据,并且态度可亲,多次到现场勘查,充分听取自己的意见,自己宁可吃了这个哑巴亏也要了解这个纠纷,并当即将1500元交给曹某,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该案圆满调解结案。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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