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小区有个深水池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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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追逐自然之美,山水景观也随之被开发商移入小区宅院,在美化环境、陶冶情操的同时,这些景致也隐藏着隐患与危险。在危险预防和责任承担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13岁少年水池溺亡 悲情父母诉至公堂
2007年7月26日,13岁的孙伟与同村的小伙伴相约到附近楼盘绿林苑小区玩耍,小区有一个深水池,孙伟与伙伴们经常到这里游泳,虽然水深两米多,坡度也很陡,调皮的孩子们却不把这些放在眼里,时常“扑通”跳进水里玩闹嬉戏,尤其是在这炎炎夏日,清爽的水里可是孩子们的乐园。
然而,这一天的中午,“救命”的呼喊声将午休的人们从睡梦中惊醒。
孙伟溺水了。
惊慌失措的孩子们大声呼救。
赶到现场的人们赶紧将孙伟从水里捞了出来,被救出水面时孙伟已经昏迷,闻讯赶来的孙伟父母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匆忙将孩子送往医院。谁料为时已晚,因抢救无效,13岁的孙伟没来得及看父母最后一眼就匆匆离开了人世。
绿林苑小区的水池不仅夺走了孙新夫妇唯一的孩子,也夺走了他们全部的希望。孙新夫妇都是普通的农民,生活虽不宽裕,一家三口也算过得其乐融融。多年来,这唯一的孩子已经成为他们全部生活的重心和奋斗的动力。如今,看着空荡荡的房间,孩子的欢声笑语似乎仍在耳旁,但是孙伟再也不会回来了,失去孩子的伤痛时常让他们彻夜难眠,几天之间,他们竟好像老了十岁。
绿林苑小区的水池成为他们最不愿看到和最痛恨的地方。他们怎么也想不明白,这么深的一个水池足以导致生命危险,却没有设置任何障碍,也没有人看护,以致最终夺走了儿子的生命。他们想,孩子不该就这么白白走了。那么到底谁该为孩子的溺亡负责?
经人指点,孙新夫妇将绿林苑的开发商华阳公司告上了法庭。孙新夫妇认为,被告作为所开发的小区内水池的管理人和产权人,应该保证水池不存在安全隐患,但被告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考虑到孙新夫妇也存在监护失职,孙新夫妇要求被告承担所受损失(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80%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另外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8万元。
开发商物业相互推脱 责任归属成为焦点
华阳公司认为,对于孙伟的死亡,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首先,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共有为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就小区内的水面,华阳公司并没有所有权,因此不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另外,华阳公司作为全体业主的委托代理人2004年与地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地诚公司“负责共有绿地、花木、建筑小品、景观水系等的养护和管理”,即已明确了管理责任,地诚公司对此水面有管理权和管理义务,华阳公司没有管理权,也不应尽相应的义务。
看到华阳公司的答辩,孙新夫妇一时有点懵了。经法律援助律师提醒,他们又紧接着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地诚公司为被告,其依据正是华阳公司与地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中关于被告对景观水系养护和管理责任的规定。地诚公司答辩时亦认为自己对事件的发生没有责任,其理由是:第一,地诚公司与华阳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地诚公司的管理面积为21000平方米,但实际测得其管理面积大于原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面积,其管理的范围只限制于围墙内,水池在小区围墙外,不属于其管理范围内;第二,地诚公司2006年曾在水池边悬挂了12块警示牌,此行为履行了管理义务之外的管理。
法院判决定纷争 三方分责显公平
为查清事实,法院到绿林苑小区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向小区业主调查取证。经勘查,水池确实位于小区围墙外面,与村民的庄稼地相连,水池周围设置了写有“水深危险 严禁下水”“下水者后果自负”等三块警示牌,小区业主亦作证证实,水池是开发商承建小区后形成的。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绿林苑小区水池是经水利部门批示对临近小区的排洪沟地段进行修整形成的渠道,每到雨季,该处便形成一段临近小区的水域,最深处约2米,水域东侧为绿林苑小区,小区与水域之间有铁栅栏围墙相隔,水池坡度较陡,有发生滑落的危险。华阳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地诚公司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委托管理的事项中包括对景观水系的养护和管理,管理期限为2004年4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事件发生时属于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约当时并没有测绘图,被告地诚公司提交的测绘图是2007年地诚公司单方委托测绘公司制作的,虽然测绘结果绿林苑小区实际面积为25000平方米,远远超过了双方合同约定的21000平方米,但不能作为小区水池不属于其管理范围的证据。
最终,法院做出如下判决:受害人孙伟在事故发生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负有监护义务,由于原告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孙伟擅自到绿林苑小区,在挂有“水深危险,禁止游泳”警示牌的水域内游泳时溺水死亡,原告孙新夫妇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华阳公司作为水域的修建者,其目的是为所开发的住宅小区增添景色,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以有利于提高小区内房屋的销售价格,从而增加自身利益,其应注意到修建该水域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对此未采取周密的保障措施消除危险,地诚公司接受华阳公司的委托,对绿林苑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虽然地诚公司在水域周边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仍不足以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而且未设专人管理,存在管理疏漏,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华阳公司和地诚公司应当对孙伟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判决孙新夫妇自行承担此次事故全部损失的60%,二被告共同承担此次事故全部损失的40%(共计七万余元),另外,由于孙伟的死亡给孙新夫妇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被告的赔偿能力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六千元。
一审判决后,地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约定,由华阳公司赔偿孙新夫妇因孙伟死亡产生的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由地诚公司赔偿孙新夫妇因孙伟死亡产生的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余元。双方赔偿总额与一审判决相同。
后记
案件最终尘埃落定,无法挽回的是一个13岁的生命。如果时间可以倒流,相信父母会给孙伟更多的叮咛和看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会采取更有效的防护。在事故频发的今天,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是这个悲剧再次提醒我们去思考的一个问题。
(文中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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