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不讲诚信终成“欲告无门”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17:10
0次
一年多以前,李强经朋友介绍为陈胜装修房子,怕以后产生纠纷,双方还正式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已经半年了,陈胜欠他的二万多的装修尾款却迟迟不到位。李强多次找陈胜交涉,对方却以装修项目超标严重为由拒绝给付余款,李强只好一纸诉状把陈胜告到了法院。
但经过了两级法院审理,李强最后都被驳回起诉,理由是,他没有作为原告的资格。李强的劳动为什么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辛辛苦苦“骗”来的合同
李强在北京干装修已经有七八年的时间了。刚开始,他在一家装修公司里干活,按工时拿钱。后来在装修圈里慢慢做久了、做熟了,李强就拉了几个有手艺的老乡,组成了一支装修队,他的装修队没有挂靠任何装修公司,挂靠公司虽然不愁没活干,但那样受公司的各项制度限制不说,还要上交一笔不少的管理费,把自己辛苦挣来的钱白白交给比别人,他觉得不划算。装修队靠朋友之间相互介绍工程,也总有的活干。
2008年9月,李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准备装修房子的陈胜,为了揽下这笔生意,李强极力迎合陈胜的想法。陈胜说不想用装修游击队,他就谎称自己的装修队属于一家有资质的装修公司;陈胜说想装得简单实惠一点,他就给陈胜报出很低的装修项目价格,这些都让陈胜觉得很满意。最后双方协议约定,装修总工程款17000元,开工时预付50%;装修过程中经双方商定可以增减装修项目,完工后付全款;工程时间为2008年9月10日至2008年10月23日。一万七的工程能赚到的利润很少,但是李强并不嫌活小,他自信有了“装修过程中经双方商定可以增减装修项目”这条约定,肯定能从陈胜那里赚到一笔。
但是,合同签订的并不顺利。李强本想装修队属于正规公司的事说说也就过去了,哪知陈胜坚持要求在合同上要盖有装修公司的印章。李强用种种理由都搪塞不过去,可又不想不失去这单生意,最终也没有对陈胜说出实情。他想到了变通的办法,找到一个开装修公司的哥们,说明情况,请求帮助,要借哥们公司的章用一下。哥们很慷慨的答应了,把一个刻有“北艺装饰公司”字样的印章交给了他。李强在和陈胜签订的那份合同上盖了章,他作为经办人也在合同上签了字。这单活终于接了下来。
“萝卜章”带来的立案波折
工程进行的很顺利。在装修过程中,李强从 “专业”人士的角度,给陈胜提出了很多建议,这里加组柜子,那里加个吊顶,劝说陈胜增加装修项目。陈胜开始还认为李强对工作很负责、很在行,对于他的建议也都一一接受,让李强放开手脚去干。可拿到最后的工程结算单,陈胜有点傻眼,最初报价17 000元的工程变成了53 000元,很多地方还没有明细可查。但房子已经装修好了,陈胜不愿意纠缠太多,他根据自己对市场价格的咨询和估算,总共付给了李强30 000元,对剩余的23 000元拒绝给付。李强经多次催要未果,想起“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益”的法制宣传,就拿着装修合同和结算清单,来到了法院的立案大厅。
因为合同上显示的甲方、乙方分别是“北艺装饰公司”和陈胜,并盖有北艺装饰公司的印章,立案法官让李强递交北艺装饰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基本材料。李强没有想到立案还有这么多讲究,不管怎么说,能打赢官司就行,就有找到了当初借给他章的哥们,索要立案需要的公司材料。
这时,李强才知道,他用的竟然是个“萝卜章”。原来,这个哥们刻好“北艺装饰公司”的章后,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被人告知这个名字不宜招财,这时生意人最忌讳的,他就另起名字做了工商注册登记。李强找他借章时他怕惹上什么麻烦,又不想得罪朋友,就把抽屉里的那枚废弃的印章交给了李强。
因为没有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材料,也就是说北艺装饰公司根本不存在,它也就无法成为原告。李强认为这倒是好事,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截了当的告。他又去法院,以个人名义起诉陈胜。因为合同上有他作为经办人的签字,终于在法院立案了。
执迷不悟换来两手空空
李强认为,只要法院立案他就有十足赢的把握,有合同和装修明细单为证,他肯定能要回那二万多元钱。所以他拒绝了一审法官的调解工作。
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出乎李强的预料之外,法院认为根据合同上该有的公章显示,北艺装饰公司与陈胜签订装修合同,李强只是作为经办人在该合同上签名。现在李强以他个人名义起诉主张权利,属于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了李强的起诉。
李强这回不敢大意了,他找人咨询,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有这样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根据这条规定可以推出,北艺装饰公司没有注册登记,他以北艺装饰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就应该作为直接责任人而主张要回自己的工程款。一审说他不能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是错误的。他马上根据这条规定提出了上诉。
二审过程中,李强又错过了一次调解机会,他不接受陈胜提出的给他八千元的调解意见,坚持要要回自己主张的23 000元。但二审的结果并没有如李强所愿。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维持了原裁定。
法官向李强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形并不适用于他,北艺装饰公司只是李强为了签订合同便利而出现,并没有真实存在过,因此并不适用此条规定。
诚实做人,诚信做事才是硬道理
最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申诉审查,李强都被驳回了起诉和申请。案子都没进入实体审理,更别提拿回他认为属于自己的那23000元工程款了。
法律是公平的、公正的,在法律面前,不能对自己的错误存在任何侥幸的心理。
应该说,在李强和陈胜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李强是存在恶意的。李强为了揽下这笔生意,隐瞒了他没有装修资质这个事实,草率的拿来别人的印章签订合同,没有考察印章上公司的真伪。而且,在装修过程中,李强不是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干活,而是不断“建议”陈胜增加装修项目,使装修前报价与完工后所要价格差异太大,造成陈胜无法接受,因而拒绝支付部分费用。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如果李强能认识到自己的这些不诚实,接受陈胜提出的调解方案,也不会有最后一分钱也拿不到的结果。
在现代文明社会,诚实信用已成为社会经济文化乃至所有领域的共同准则,诚实做人,诚信做事,是人与人间交往的基本准则。李强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