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丈夫喝酒没了,谁之过?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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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在朋友车里
2010年8月21日早晨不到7点,天就下起大雨,高力海打算今天去把欠账要回来。吃完早饭,妻子王梅也要去上班,因为天气不好,高力海想顺路载妻子一段,王梅说甭送了。随后,高力海也开着自己的那辆旧农用翻斗车出门了。但令王梅无论如何也无法想到的是:这竟是自己与丈夫的最后一次告别。
下午6点多,王梅下班回家后正准备做晚饭,突然接到父亲的电话,父亲用颤抖的声音告诉她一个惊人噩耗:高力海死了。王梅一下子就蒙了,这怎么可能呢?怎么死的?早晨的时候还好好地,怎么说没就没了呢?王梅不相信,她不顾一切地跑到了离家不远的南彩市场,那里,她看见丈夫一动不动的坐在一辆红色两厢车的后座上,身上依然是早晨出门时穿的白T恤、黑裤子和白色运动鞋,只是他的身子已经僵直,嘴角流出的血迹已经干了。
在这短短几个小时的时间里丈夫到底发生了什么,他到底是怎么死的?王梅迫切地想知道事情的真相,后来她才了解:原来丈夫跟朋友喝酒,之后醉死在朋友的车里。
400mg/100ml是怎么喝出来的?
那天早上高力海去要账,开着车先是来到了南彩市场一个鱼店找王先生,王先生是马先生的小舅子,高力海没事的时候经常来鱼店坐坐,跟王先生也曾一起喝过几回酒。这次,高力海又招呼着“等我要账回来,中午咱们一块喝酒啊,我请客。”
11点多,顺顺利利把账要回的高力海非常高兴,他把车停在王先生的鱼店外面,和当时同在鱼店的马先生、时先生一起乘坐王先生开的两厢车找了一家饭店喝酒。
据王先生回忆,事发当天,高力海自己也叫了一位朋友一起喝酒,五个人先是买了一壶四斤的酒,五个人分别倒满酒杯各喝各的,没有劝酒和敬酒,每个人喝了三四杯。喝完之后,高力海和他的朋友又要了一个口碑和一瓶啤酒,两个人分着喝了。从饭店出来的时候,高力海自己结了账,自己走出饭店,开车返回南彩市场的时候,两个人还聊天来着。所以王先生觉得高力海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不是醉酒状态。
下午一点多,高力海找来的朋友自己走了,王先生开车载着其他三人回南彩市场,路上王先生提议去唱歌,问高力海去不去,高力海说不去,想回家睡觉。时先生半路下车给妻子送饭,王先生返回市场和姐夫下了车先到鱼店等时先生的轿车再去唱歌。高力海没下车,他说要回家睡觉。王先生觉得高力海的农用车就跟自己的车并排停着,他能轻松上自己的车,于是也没有在意。时先生回来后,开着自己的车拉着王先生、马先生唱歌去了。
四点多,王先生他们唱歌结束回到南彩市场,他打开自己的车门发现高力海仍然坐在自己的后座上,“老高,你怎么了?”没有反应,再仔细一看,高力海嘴角上流着血。王先生觉得事情不妙,赶紧拨打120。 120到现场后发现人已经死亡,120司机打电话报警。原来,王先生他们当初不经意间独自把高力海留在车内,他却再也没有走出来。
2010年9月6日,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尸体检验鉴定书给出的数据显示:死者高力海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418.8mg/100ml,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及案情综合分析,高力海符合乙醇中毒死亡。按照北京市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一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就已经属于醉酒。高力海的情况属于严重醉酒状态,死于酒精中毒!
人没了谁之过?
王梅说丈夫平时身体很好,一点毛病都没有。“刚40,正是能干的时候,说没就没了,就喝一回酒人就没了”。因为难以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王梅一纸诉状将与丈夫一起喝酒的王先生、马先生及时先生起诉至法院,她认为,三人将醉酒的丈夫置于密闭的车内,未尽到照顾义务,是造成丈夫死亡的原因,故索赔共计48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王梅及高力海的母亲和弟弟出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认为高力海与三被告是朋友,平时经常一起饮酒,三被告熟悉高力海的酒量,且高力海在过量饮酒后,三被告有照顾或者将高力海送回家由家人照看的义务。三被告非但没有尽到照顾义务,还将车窗、车门紧闭,致高力海死亡。
但王先生认为,从饭店出来的时候,高力海还是有些意识的,并不属于完全的醉酒状态,他说高力海当天喝了有半斤左右,而平时一起喝酒的时候高力海42度的酒喝6两并不影响他做事,开车回南彩市场的时候两人还聊天来着。对此,王梅予以了否认,他说丈夫的酒量也就有两口杯。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上也清晰记载着死者是怎么离开饭店的,据饭店服务员说,高力海出门时已经没有知觉,他还摔了一跤,把胳膊摔破了,王先生把他扶了起来架到了车里。
王梅认为,被告不管喝醉了的死者,把他仍在车里,车门、车窗都紧闭,“本来喝酒了心脏就跳得快,再没有空气,肯定得憋死了,结果只有死路一条”。死者弟弟认为,三被告应该有义务把他送回家或者送医院,知道他不行了,不应该把他放在车上不管。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死者与被告之间共同饮酒,在醉酒者酒醉之后应当承担妥善安置及救助的义务,撒手不管就造成侵权,应当承担责任。三被告没有履行民法中的注意义务,酒友之间的附随义务,造成死者死亡,针对死者家属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被告辩解,自己的车已经非常破旧了,甚至可以说是四面漏风,根本没有什么密闭的空间可言。同时大家都是成年人,死者也不是孩子,自己应该能照顾好自己,“我们那天比他喝的还多,我们不就是自己照顾自己嘛”。虽然对死者的死亡表示同情,但被告认为自己对于高力海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索赔请求。
死者过错自行承担九成责
经过两次开庭,法院认为:高力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对此,高力海本人应负主要责任(90%)。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善良谨慎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王先生、马先生在高力海大量饮酒后,没有很好地尽到劝阻、通知、照顾等义务,反而在高力海大量饮酒后,放任高力海自行在车内睡觉。高力海的死亡与王先生、马先生没有尽到足够的照顾等注意义务有一定的关联性,二人应负次要责任(10%)。时先生虽然也与高力海喝酒,但其在中途下车,在回去接王先生等人时也未见到高力海,且时先生并不知晓高力海在回到南彩市场后并未下车,故时先生对高力海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因高力海死亡的主要过错及责任在其本人,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先生、马先生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亲属的误工损失及交通费共计3.5万余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但显然,这次事故带给双方的伤害远没有过去。高力海已近古稀之年的父母遭受丧子之痛,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刚刚结婚九个月的妻子遭遇重大的家庭变故,没有了家庭支柱,独自承担照顾这个大家庭的重任,生活非常艰难。
而对于王先生来说,日子显然也并不好过,“死者死我车里了,现在我的车动不了,因为开着都害怕,我妻子和孩子都不敢坐我这车,这件事对我也有精神压力。” 面对一纸判决,王先生表示,如果当初考虑得再多一些,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如果当天要知道,把他送回家其实到现在什么事都没有了。其实那会没想到他喝点酒能喝死”。高力海和王梅的媒人同时也是本案被告之一的马先生也非常后悔“早知道这样,当初就叫他少喝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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