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母亲问:该由谁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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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7: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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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亲情 24岁儿子过继给大伯
1963年5月,杨传俊与马慧芳喜结连理,婚事在哥哥杨传文的全程打理下十分顺利。这兄弟俩打小生活坎坷,父母去世的早,传俊全靠哥哥一手带大,对哥哥心存一份似父亲的敬重和感激。这么多年来,传文作为长兄,为了照顾弟弟和自己的生活,一直没有心思找老婆,说实话还是条件太差,说了几个对象都被嫌弃家境困难,如今也已经过了适婚年龄,看着弟弟在今天找到了携手一生的伴侣,他真的比自己当上新郎倌还喜悦。
婚事之后,传俊小两口开始了清贫但快乐的日子,加上大哥一家人过得十分满足,这期间也帮忙传俊张罗了几桩亲事,但都因为互相没有看上眼而不了了之。这样的日子晃去一年,传俊的长子出生了,取名友得。友得十分喜爱大伯,常常粘着他,大伯也把他当成自己的儿子一样疼爱,而且大伯也似乎认定了自己要孤寡一生的命运,就更将所有感情都倾注在友得这个宝贝侄子身上。
传俊常想,对哥哥的恩他实在是难以为报,不然也按农村习俗,将友得过继给哥哥,也好让他晚年有人送终。为这事传俊同妻子商量,虽然马慧芳也是个通情达理的人,可一想到自己的亲骨肉要离开自己,总是有万般不舍,一说到这事就默默流泪,于是过继一说也就被搁置下来。66、70年,友得又新添了两个弟弟友会、友成,五口人让杨家更为拮据,于是传俊夫妇更是起早贪黑地干活,希望能给孩子好一点的生活,忙乱的日子就这样重复继续着……
时间很快就到了1988年,三个儿子都已经成年了,按风俗开了一次家庭会议商量分家的事宜,在讨论中友得提出了他要赡养大伯。传俊很是欣慰,想着哥哥终于有人照顾了,于是找来传文,一家人签订分家单,正好有三个老人,倒不如每人摊派,一个孩子赡养一个老人,约定:杨传文由杨友得赡养,杨传俊由杨友会赡养,马慧芳由杨有成赡养,杨传俊、马慧芳一起生活,杨友会、杨有成每人每年给付其生活费100元。
1990年,50岁的传文得了一场大病,身边无伴,膝下无子的生活让传文差点没了生活的欲望。虽说友得在悉心照料自己的饮食起居,可传文还是觉得自己只是个了无牵挂的老人。这样,过继一事又在传俊脑中重新浮现,现在这事唯一的办法了,于是全家再次召开了一场紧急家庭会议。内容大体与上次的一致,只是加上了“过子协议”:兹有鳏夫杨传友为后继有人,过其胞弟杨传俊长子杨友得为继子,杨传俊、马慧芳的晚年生活以分家单为据。
父亲去世 母亲孤苦无人陪
2005年,杨传俊因病治疗无效撒手人寰。此时,杨友成因多年经商积累,已到了县城办起了一家规模较大的服装店,生意正值红火。杨友成同意按当初签订的分家单履行义务,要求母亲到县城来与他一家共同生活,便于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但母亲却不愿到县城来,说在农村住惯了,去城里住不惯,还担心与儿媳妇处不好会受气,愿回到在同村另一个组的二儿子杨友会家生活。母亲要这样做,虽然破坏了分家单的约定,杨友成也只好随她去,可是杨友会有些不情愿了,虽说都是一家人,可是父亲在世的时候也是他一个人赡养的,生病住院的时候他给的医药费也最多,如今母亲也要求他养活,三兄弟数他经济条件差,为什么不能按照当初的“分包赡养”协议上写的好好实行呢?
马慧芳老人大约在二儿子家生活了三、四个月,不见杨友成如约支付赡养费。杨友会也觉得负担难荷,于是来到县城找到三弟,要求其对母亲如约履行赡养义务。而此时,杨友成因为投资出现问题,囤积了大量衣服,资金周转出现了困难,正在郁闷当中,见到二哥要钱也没好气,不同意给赡养费,说妈又不是他一个人的,既然现在只剩母亲一人了,那三兄弟都应该负责赡养。杨友会没拿到钱,只好作罢,回到家跟母亲埋怨,马慧芳听后,更是感觉悲伤,想起去世的老伴,老泪纵横,十分凄凉。
2008年,杨传文去世,安葬好大伯,马慧芳找到杨友得:“儿啊,虽然你过继给了你大伯,可是你终究是我和你爸把你养大的,如今你两个弟弟都不情愿养我这个老太太,你能不能也负担一点啊?”杨友得应允,于是找到两个弟弟商量,杨友得认为毕竟自己已经过继给大伯,理应承担少数的赡养义务甚至不用承担,而二弟也认为协议约定了自己只需赡养父亲,如今父亲去世,就没有他的任务了,最多只能是出于道义给母亲些钱,而三弟却觉得应该三人平分,就此,商量不到一块儿,此事不了了之。
马老太见如此景象,伤心欲绝,更为怀念有老伴的日子,于是偷偷地从儿子家回到了与老伴生活了30多年的木房里,靠每月200元的国家养老补助款孤苦度日。经过两个多月的艰难生活,在亲友们的劝说下,于2010年10月,以三个儿子为被告向密云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对簿公堂 原告该由谁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原告现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被告作为其子女,有保障其必要生活的法定义务。鉴于1990年,杨传俊、马慧芳、杨传文、杨友得签订协议时,杨友得已成年,原告对其已履行了相应的抚养义务,故其应对原告适当尽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法院予以酌定。据此,法院判决:马慧芳在杨友会处居住生活。自2010年10月起,杨友得每月给付母亲生活费50元,杨友成给付100元,药费三人各负担三分之一。
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赡养纠纷,却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这个案子存在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关于92年《收养法》实施之前民间这种“成人过继”的效力问题;另一个是关于子女间约定“不赡养协议”或“分包赡养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如果过继后与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就是说他与生身父母的相互扶养义务已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对于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就是这种情况,也就是说,杨友得与大伯杨传文的“成人过继”行为是有效的,那么,理论上说,杨友得与其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就不存在了,但法官考虑到,由于过继时杨友得已经成年,其亲生父母对其履行了抚养义务,而且双方都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在道德范畴上酌情考虑让杨友得适当给付其母亲部分赡养费,这判决也是十分合理的。
而对于本案另一个焦点,从法律规范上看签订“分包赡养协议”,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能因是否有约定而免除。本案中杨传俊夫妇与两个儿子签订的分包赡养协议,以此排除了二儿子赡养母亲、小儿子赡养父亲的义务,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共同负担原告的医疗费并共同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法官提醒,虽然本案中“分包赡养协议”是无效的,但不代表所有的赡养协议都是无效的,相反,法官建议老年人不妨签订“赡养协议”给自己维权,与子女签下赡养协议,依法确定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并对协议进行公证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赡养协议书内容涉及与老年人生活息息相关的住房、钱物、医疗、精神赡养、再婚、遗产分割、丧葬等内容。同时申请公证机关对协议内容、签订程序进行审查把关,并出具协议公证书。事实证明,这样对双方特别是子女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患未然的作用。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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