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水库,爱与恨的纠结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16:12
0次
在山灵水秀,景象万千的密云,存在着一个京东最著名的旅游圣地——密云 水库。巍峨的大坝,烟波浩淼湖面,星罗棋布的小岛,在天水茫茫之间,营造了一副人间胜境,加上库旁的各式建筑,隐现在青山绿水之中,恰似仙宫琼阁。
水库,是密云县的名片,更是是密云人的骄傲。作为北京市最重要的生态涵养区之一,在潮白河流经的广大区域,密云大大小小的水库多不胜数,为密云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但是,利与弊是共存的,在风景秀美的背后,却蕴藏着隐隐的危机,每年都有不幸的人被水溺死,成为密云阵阵的伤痛。
小伙伴相约游泳
小熊、小阳和小杜是从小玩就在一起玩的小伙伴,小熊人如其名,长的比较壮实,上学之后还参加了学校的举重队,平时也特别照顾自己的小伙伴,“一旦朋友有事,愿为朋友两肋插刀”,因此成为朋友中的老大,常常带领自己的朋友出去玩耍。小阳和小杜就比较文弱,尤其是小杜,性格内向的多,胆子也比较小,什么事情都听小熊的。
但是随着时光的推移,飞扬跋扈的小熊和小伙伴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不好,常常向自己的小伙伴讨要东西,包括打火机、烟等物品,引起小阳和小杜的不满。到2011年,三个小伙伴都满14周岁,小学毕业该上初中。2011年8月1日,知道自己和伙伴们越来越疏远的小熊给小杜和小阳发短信,邀请两人到村子旁边的水库游泳,同时缓和一下三人之间的关系。小阳会游泳,见又是小熊主动邀请,便满口同意了,但是小杜却不会游泳,表示不愿意去,小熊发短信表示不来就是看不起自己,况且自己还是举重队的,身体好,可以教小杜学游泳,保障他没事,况且小杜也可以在浅水区先游,三个人还能聚聚,小杜只好答应了。
游泳中出现意外
三个人相聚之后,便结伴到村北的水库中游泳。他们村的水库修得比较好,层次分明,浅水区和深水区有明显的界限,但是由于时间过长,在绿油油的水面之下,很难分清楚哪里是浅水区,哪里是深水区。
到水库旁边,满口答应教小杜学游泳的小熊却将此事忘的一干二净,兴高采烈地和小阳脱光了衣服跳到水库里游泳,游得不亦乐乎。小杜看的眼馋,便脱光了衣服在印象中的浅水区学着游。看到小熊和小阳游得越来越远,小杜便心想也游过去和他们一起玩,哪知一脚踏进了深水区,小杜一阵心慌,大声呼救,但是离小熊和小阳的距离太远,在呛了几口水之后便慢慢沉了下去。
小熊和小阳见状,马上往小杜溺水的地方迅速地游了过来,在两人手忙脚乱地抢救中,好不容易将小杜拖上了案,可是此时小杜已经昏迷不醒,人事不知了。
小阳见状慌了手脚,表示要马上叫人,小熊却说,我上学的时候学过急救,先用急救知识救人吧。说完,小熊马上给小杜做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希望能将小杜救醒。哪知,小熊学的医学知识不过关,主观的认为要把小杜肚子里面的水挤出来得让小杜头朝下,然后拍小杜的后背,人工呼吸的时候再把小杜翻过来。 小熊救了一阵见小杜没有醒来,一时也害怕了,让小阳接着这样救,然后迅速的给自己的父亲打了电话,让父亲赶紧来,之后又拨通了120急救电话和小杜妈妈的电话。
但是,在小熊的父亲赶来之后,小杜已经没有了呼吸,随后赶来的医护人员表示小杜已经丧失生命体征。
丧失爱子之痛,让小杜的母亲伤心不已,为讨还一个公道,遂将小熊、小杜诉上法庭,以两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将水库所有者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没有履行管理义务为由,要求赔偿。
直击庭审现场
杜妈妈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小熊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小阳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小杜死亡赔偿金245240元,丧葬费25207.5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390947.5元;要求村委会对小杜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但是小熊和小阳的法定代理人均表示,两个小孩现在对突失爱友十分痛苦,他们对小熊的死亡也表示深深的遗憾,但是小杜的死亡是一起意外事故,小熊和小阳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小熊不是本次游泳的组织者,三方并没有约定的义务,小杜的溺水死亡,与小熊和小阳没有因果关系,他们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存在小熊提议去游泳的行为,亦不应当认定为组织者,不能因此认定小熊负有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有的话也仅仅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其次,当小熊和小阳听到小杜呼救时,不顾个人安危,对小杜进行了积极救助,最后将小杜带到岸边,虽然很遗憾没有能挽救小杜的生命,但是作为14岁的少年,在危急时刻作出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后两人还积极拨打120及通知小杜的家长,这种情况表明,当危险发生时,两人并没有抛弃同伴,而是积极救助的,所以请求法庭驳回杜妈妈的诉讼请求。
村委会表示,村里在水库边上树警示标志,禁止游泳垂钓,并有视频为证。在管理上,去水库的路口有人值班,但是三个小孩结伴游泳是从山上走的,水库很大,在哪游泳、在哪发生危险是无法预料的,发生危险后和村里没有关系。而且村里的学校也经常教育不要下水游泳,小孩子不听实在是没有办法,希望法院予以考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熊和小阳明知小杜不会游泳还提议并邀其一起到水库游泳,间接导致小杜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村委会对水库附有管理义务,对小杜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根据小杜的年龄,应能判断水库游泳的危险性,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又到水库游泳导致自己溺水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判决小熊和小阳各承担15%的责任,村委会承担50%的责任,小杜自己承担20%的责任。
承办法官告诫说,密云县水库太多,每年都有人违反水库禁止游泳的规定到水库中游泳。因水库中的水浑浊不清,或成碧绿色看不清楚深浅,因此意外发生事故十分常见。希望大家以自身安全为重,到正规的游泳场所玩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