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4岁幼童在幼儿园上手工剪纸课期间,被同学使用手工课剪刀剪断了耳廓。幼童父母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000元以及后续治疗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幼童各项损失5700余元。
案情回顾
4周岁的翟宝就读于某所幼儿园。2021年8月,翟宝在幼儿园上手工剪纸课上,被同班同学小李宝用手工剪刀剪断了右耳耳廓。翟宝父母与幼儿园多次协商后无果,于是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
翟宝的父母认为,小孩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负有监管和照顾义务。因被告幼儿园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翟宝耳廓被其他小孩用手工课剪刀剪断。虽然学校已给付治疗费,但翟宝后续还需要进行手术和整形等,对翟宝也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幼儿园支付营养费2400元、精神损失费10 000元、护理费8600元、律师代理费10 000元,以及翟宝直至成年所有因耳朵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耳廓整形,根据实际花销确定数额)。
被告幼儿园则称,不同意翟宝父母的诉讼请求。事故原因为其他在园学生导致的,而且事发突然老师来不及阻止,案涉行为已超出正常行为范畴,超出幼儿园的监管能力。事故为他人行为造成的伤害,对幼儿园来说属于意外事故,幼儿园仅应承担小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翟宝、小李宝均为幼儿园在读学生,两人为同班同学。幼儿园老师给翟宝、小李宝在内的六名幼儿上手工剪纸课过程中,小李宝突然持剪刀剪向翟宝右侧耳朵,导致翟宝受伤。事发时,手工课教师正在低头剪纸,未注意到班级异常情况,小李宝所持剪刀为金属刀刃式样,剪刀是幼儿园老师要求家长提交的,对剪刀的要求为:圆口,刀片能剪动纸,其他不要求。事发后,翟宝经某整形外科医院诊断为:右耳外伤,同日为翟宝行右耳外伤清创缝合术。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幼儿园组织四岁左右的幼儿做手工剪纸时,应对工具进行严格把关,选择适合幼儿年龄特点与认知能力的工具。幼儿园要求幼儿家长提交手工作业用的剪刀时,仅要求圆口、剪动纸即可,现幼儿使用锋利的金属刀片式样的剪刀做手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其次,幼儿园在组织幼儿做手工作业时,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手工工具的危险程度,尽到较一般大龄儿童和普通学科类课程更多的注意义务,加强课堂巡查,时刻防范危险发生,本案事发时,手工课程老师在桌前就坐低头剪纸,未尽到审慎观察、管理义务,导致危险发生。最后,幼儿园在组织幼儿做手工剪纸时,面对手工工具较多,且桌面上有锋利刀具的情况下,应拉大幼儿之间的就坐间距,本案事发时,在仅有六名幼儿参与手工剪纸的情况下,座位间距较小,幼儿之间相邻较密,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综上,幼儿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翟宝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根据相关证据、相应标准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翟宝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者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翟宝主张的后续费用,因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翟宝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幼儿来说,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除了承担对在校学生的教学责任外,还负有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的义务,特别是应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预防危险、隔离危险、消除危险等。教育机构负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且可行的措施隔离、预防、消除危险的义务,减轻或避免教育机构场所内在校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本案中,即使家长提供的手工制作工具,但是工具的标准和选择为幼儿园指导,同时,幼儿园对在校的幼儿负有全面监管义务,对场所、物品、饮食等均负有保障幼儿安全。
在此,法官提示,幼儿园、早教中心等幼教机构、家长们,在启发、锻炼幼儿动手能力时,应该选择与幼儿年龄、认知相符合的课程或活动,谨慎选择幼儿能够接触到的材料和工具,尽最大的注意,确保幼儿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