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4个月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家中抽“电子烟”吸毒,2022年6月21日,房山法院刑事审判庭陈增法官对该案定期宣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吸食的“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类毒品,仍多次容留张某、徐某在家中吸食。经鉴定,李某、徐某头发和尿液中均检出合成大麻素类毒品。被告人李某于 2021年11月23日被民警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有悔过表现,综合上述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所提合理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目前该案已公开宣判,仍在上诉期内。
法官讲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21年7月1日,我国正式将合成大麻素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中增补目录》,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曾在朋友处吸食过内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了解合成大麻素并依然购买、吸食,并多次容留他人在家中共同吸食,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即使被告人李某认为,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属于法律监管灰色地带,不知道该类物质属于毒品,仍应受刑法处罚。
法官在此提示大家,近年来,新类型毒品愈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吸毒方式更是新型化、多样化。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比天然大麻更容易上瘾,依赖性更强,对人体的危害性远超大麻。披着“电子烟”等形式的外衣下吸食毒品,也难逃法律制裁。因此,警惕陌生人递来看似无害的“电子烟”等新型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