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不慎刮倒电动自行车骑车人,电动车失控导致路边车受损,路边车的损失由谁来赔偿?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下车开车门撞到电动车继而剐蹭到其他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在北京市房山区某街道上,赵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上停车下人,乘客张某下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外情况,便开门下车,后方适有杨某骑电动自行车载人在机动车道上顺向行驶,右车门与电动车驾驶人杨某身体发生了接触,杨某驾驶不稳随之倒地,不料电动车剐蹭到静止停放在路边的王某车辆。此次事故造成赵某车辆右侧损坏,王某车辆左后部损坏,电动车驾驶员杨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有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过错行为;张某有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杨某有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过错行为,有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的过错行为;赵某、张某、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
赵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王某对其车辆的后保险杠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000元,要求赵某、张某、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修车费用。但各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了赵某、张某、杨某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王某为无责的事故认定。赵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对于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按赵某的过错比例予以赔偿。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根据王某提交的维修结算单及发票,可以确认为200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强险理赔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通事故中无论驾驶人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由商业三者险或侵权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因王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金额,未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所以法院判决由赵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