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因售卖哈密瓜与他人发生纠纷,为追回货物,其报警谎称瓜上喷洒了有毒农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近日,昌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市场,因售卖哈密瓜与王某发生纠纷,后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售卖给王某的50箱哈密瓜上被自已泼洒了敌敌畏等有毒物质。
被告人张某供述,自己家公司与王某的公司是长期合作伙伴,王某原本买了150箱哈密瓜,在售卖过程中又退回100箱,所以二人发生了争议。张某觉得生意赔了本,心里不平衡,于是“出此下策”,想着只要报了警说有毒就能很快把货追回来。即使面对民警再三确认,张某仍“不松口”,坚持撒了有毒制剂。
经查,王某已将其中的30余箱哈密瓜售出,公安机关等多个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民警对王某开展询问,了解涉案哈密瓜的流向并开展溯源工作。在多部门的牵动下,将全部售出但未消耗哈密瓜封存、扣押并找到买家。同时将全部封存哈密瓜取样进行毒化物及水果农药残留检测,均未检出有毒物质。被告人张某的行为造成各职能部门警力、人力资源浪费,民警在调查取证中也引起社会不同层面一定范围内恐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的行为,还包括对某些信息进行加工、修改的行为。
在此提示,处事应当冷静、理性,莫因一时兴起或为了“出一口气”而莽撞行事,否则不仅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和不便,自己也面临刑事处罚,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