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准考证上抄写试卷答案,被考试中心认定为考试违纪并作出考试违规处理决定,王女士将北京教育考试院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北京教育考试院作出的复核决定,并责令北京教育考试院撤销考试中心作出的考试违规处理决定。海淀法院经审理,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请。
原告王女士诉称,原告两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英语考试时出现成绩异常,怀疑存在“考试工作人员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故在本次英语考试时,原告在每答完一道题后,将自己答卷上的答案抄写在准考证上。考试中心据此认为原告属于考试违纪,作出考试违规处理决定。经过被告复核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被告准考证第1项准考证的空白处及背面不得涂写字迹的要求,属于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违反了考场纪律。王女士不服,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北京教育考试院辩称,原告持有的准考证正面注意事项第1项中明确写明:“考生须凭此准考证(自行打印)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准考证的空白处及背面不得涂写字迹”。上述要求,是为了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及公正、公平,属于考场规则的内容。原告在准考证空白处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直接违反了上述考场规则。同时,也足以影响到对其考试成绩是否真实、客观的判断。原告的行为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款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规定,考试中心作出的违规处理决定及被告作出的复核决定得当并符合规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参加英语阅读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其准考证正面空白处和背面均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考试中心据此向王女士作出考试违规处理决定,认定其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构成《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考试违纪,并决定取消王女士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北京教育考试院经核查,王女士违反了考试纪律,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北京教育考试院根据其调查情况,认定考试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北京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向王女士作出复核决定,告知其维持考试中心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请。
宣判后,王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办法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而准考证作为考生进入考场的唯一凭证,考生应严格遵守准考证中写明的考场、考试号、考试时间、考点地址及注意事项要求。准考证正面注意事项中明确写明:“考生须凭此准考证(自行打印)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准考证的空白处及背面不得涂写字迹”。上述要求是为了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及公正、公平,属于考场规则的内容。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考场规则,这不仅是对考试公平公正的维护,亦是对自己考试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