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垂落光缆,将骑行摩托车的27岁小伙连人带车刮倒在地,于是小伙以健康权纠纷将光缆线的管理者某网络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光缆管理单位对小伙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小翟认为,2021年7月某日凌晨1点左右,原告骑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房山区某大街,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规正常行驶在路上。被告网络服务公司所有的光缆因管理不到位,从空中垂落到地上,将原告和车同时刮倒,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毁损。原告被送往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为头颅出血、肋骨骨折、肺挫伤等,并住院近一个月,花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5.6万元。被告网络服务公司作为涉案光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放任光缆妨碍交通,致使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网络服务公司辩称,不同意小翟的诉讼请求。首先,在事发地段,公司没有进行任何施工行为,不存在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的因施工造成小翟受伤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过错责任;即使按照民法典1186条规定,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应分担损失;其次,事发在夜里,公司不能及时处理电缆坠落,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要求被告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小翟在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情况下对行驶中发生的损害也应该承担责任,在侵权过错上不应全部由公司承担;第三,小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义务观察道路情况,对发生的事故也应该承担主要的安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翟于凌晨骑二轮摩托车行驶在道路上。因摩托车前部与空中悬挂掉落在地上的光缆相刮,导致小翟摔倒受伤,车辆损坏。小翟经医院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双肺挫伤、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此次事故造成小翟花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15.5万元,小翟在案件中主张损失为15.4万余元。因小翟伤情尚不符合鉴定要求,鉴定机构无法作出伤残等级鉴定。
经公安交管部门调查认定,造成事故的光缆线系被告网络服务公司所有。
法院判决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因网络公司所有的光缆线发生坠落致使途经此处的小翟受伤,现网络公司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赔偿小翟就此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5.4 万余元。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分析,网络公司对光缆线的坠落原因不明,如发现系由他人造成,可依法行使追偿权。鉴于小翟现状态不能满足鉴定的相关要求,其可待伤情进一步稳定后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网络公司赔偿小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15.4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法官讲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作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的实际控制人,对设施和物件负有法定或者约定上的管理、维护义务,也最为清楚设施上存在的隐患、瑕疵,可以以最低的成本避免损害的发生。
设施或者物体发生脱落、坠落往往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设置、管理、维护瑕疵有直接关系。建筑物和物件脱落、坠落的事实本身已经证明物件客观存在缺陷,且所有人、管理人等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通过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定事实,即可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不能简单以证明自己尽到注意义务或维护义务而要求免责。只要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受害人因侵害事实造成损害即可要求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修复,排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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