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化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建筑用砂,造成环境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在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依法没收随案移送的建筑用砂156271.21立方米;判处被告人郑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77.85万元,承担鉴定评估费用20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06年左右开始使用北京房山某公司的工业用地经营砂石料厂,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涉案工厂院内、外的建筑用砂。经测绘及价格评估,被告人郑某在涉案工厂院内擅自开采的建筑用砂总方量达48276.6立方米,价值144.8万余元。此外,被告人郑某从同村村民张某(化名)处转包了位于该村西南部的果园地,并于2011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承包地内的建筑用砂,经综合测绘及价格评估,被开采建筑用砂总方量为107994.61立方米,价值323.9万余元。
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经鉴定,基本恢复工程建设总费用为760.64万元,补偿性恢复工程建设总费用为17.21万元。该案鉴定评估费用为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犯罪情节、认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郑某对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截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