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于2019年加入网约车公司运营网约车,运营过程中乘客有三笔订单未支付。他将网约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劳务费68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因周先生不具备网约车经营的合法资质,判决驳回了其诉请。
周先生诉称,其于2019年加入网约车公司,在2021年3月有三个订单未支付,共计68元。其多次向网约车公司反映问题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网约车公司支付劳务费68元。
网约车公司辩称,公司与周先生是新型合作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周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订单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乘客未支付订单费用,公司与周先生均未收到服务费用,双方都是受损方,所以不应支付周先生上述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系登记在其名下的自有车辆,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具有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合法资质,故基于网约车订单费用主张劳务费68元,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周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规定,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自然人从事网约车服务工作,需取得相应的服务资质,包括本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服务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本案中,周先生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是非营运的小型普通客车,应按照规定向由其或网约车公司向服务所在地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网约车公司方可为周先生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其未申请取得该运输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故其主张的68元劳务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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