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小伟上学期的一门专业课未出成绩,直到开学后才得知自己未通过考试需要补考,但因错过了补考而留级。小伟认为学校延迟录入成绩属于违规操作,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学校违规操纵成绩导致自己留级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伟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终裁定不予立案。
小伟是某大学学生。暑假过后,他开始了第二年级的课程学习,却没想到在开学三个月后收到了教务的留级通知,小伟向教务寻求原因,得到的回复是自己大一下学期的一门专业课需要补考,然而小伟未按时参加补考,没有通过课程考核,因此需要留级。小伟认为,自己在假期中一直没有查到课程成绩,直到开学才得知成绩,自己完全没有复习备考,补考属于突然袭击,同时,学校仅将补考通知贴在了教务门口,自己并没有看到,如果参加了补考自己完全能通过。为此,他向相关部门投诉,又因对回复不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学校违规操纵成绩导致自己大一留级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伟所在的大学对小伟作出的成绩认定及留级决定,系学校根据其内部的管理规定,对其内部事项进行管理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小伟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为被告。据此,各高校并非天然可以履行行政职责,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特定的行政行为,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以及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高校作为集教育、科研等目的于一身的组织,在学校内部的人事、教学以及科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可以根据本校情况制定章程,决定对学生的奖惩等制度,据此作出的各类决定属于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行为。高校在被授权的情况下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负责履行行政职能,因而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律法规授权高校进行行政管理的事项一般涉及学生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利,诸如招生、颁发学业及学历证书等均系法律授权行政行为,我国教育法对高校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进行了明确授权,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也对高校的招生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上述行为均属高校履行的法律授权行政行为,基于此类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学生,可以以高校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小伟认为大学开学才录入自己上学期的期末成绩属于违规操纵学生成绩,因而导致自己留级。然而,学校何时录入期末成绩属于对教学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对某个学生作出留级处理的处分决定亦属于学校可自行决定的惩处制度,二者均系学校自治的范畴,不属于法律、法规及其他部门规章授权高校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小伟起诉其大学录入成绩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可以通过向学校申诉或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投诉等方式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