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在酒吧饮酒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被拉开。愤愤不平的闫某离开酒吧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直接加速撞向对方,完全不顾及在场其他人群,导致三人受伤、三车受损。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闫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6日0时许,在某酒吧停车场,被告人闫某酒后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其被殴打后无证驾驶汽车冲撞人群和车辆,后其企图驾车离开现场时撞到停车场路边隔离桩而被迫停车,造成三位被害人受伤,三辆汽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被告人闫某于2022年3月16日自动投案。
经检验,被告人闫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8mg/100ml。经鉴定,三位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微伤、不构成轻微伤。经评估,被撞的三辆汽车损失分别为12183元、16030元、57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仍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冲撞人群、车辆,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闫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被告人闫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闫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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