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帮子女带孙系情分而非义务 带孙必要费用应当支付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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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及带孙费的婚姻家庭纠纷案,肯定了带孙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无因管理,认可老人有权就其带孙行为主张必要费用和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敬老人应从日常生活做起。让我们通过这一起案件来了解抚养义务的法律义务主体是谁以及带孙行为的法律性质。

【案情介绍】

再婚婚姻经营难 夫妻离婚诉至法院

王某和张某于2015年结婚。妻子王某为初婚,丈夫张某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子,二人婚后又生育有一子。孩子出生后,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全职照顾孩子和家庭。然而再婚家庭经营起来并不容易,二人年龄差距较大、成长背景不同,双方在诸如张某第一段婚姻里的孩子的抚养、婆媳关系的处理、生活习惯等问题上时常产生摩擦,双方的兴趣爱好和三观也存在不小差距,感情慢慢变淡甚至恶化,逐渐闹起了离婚。历经修复、分居的漫长过程,双方最终均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张某最终选择起诉离婚。

夫妻争夺抚养权 岳父辞职照顾外孙

在起诉至法院之后的一年的时间里,王某为了争夺抚养权,也外出找了份工作。这下照顾孩子成了这个即将“散伙”的小家庭的大难题。好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通情达理也疼爱孙子,在小两口闹离婚期间,孙子就开始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轮流帮忙照顾。特别是岳父老王,为了带孙辞去了工作,专程从老家来到北京带孙子,跟小两口和孩子住在一起,负责做做家务、做做饭、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小孙子。带孙期间,老王跟女婿依旧小摩擦、小矛盾不断。张某觉得小孙子由爷爷奶奶照顾得很好,老王在这儿能够提供的帮助不大,还特别影响生活,不愿意让岳父带孙。可王某坚持让老王在北京带孙,好在小孙子很喜欢外公,外公陪着孩子玩耍、照顾孩子生活,爷孙生活倒也其乐融融。

法院判决夫妻离婚  岳父起诉前女婿主张带孙费

最终,王某和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向王某支付抚养费,相关股票、资产、黄金、房产由王某所有,王某给付张某部分补偿款。一段失败的婚姻里,没有对错可言,也没有真正的赢家,张某王某均同意判决结果,没有上诉。可是前岳父老王左思右想,还是有些气不过,觉得自己放弃了工作来北京帮着带孙子,自己付出良多,可女婿不但不知道感恩,还经常不尊重自己的劳动,让人既伤心又气愤。

于是老王一纸诉状把前女婿告上法庭,主张自女儿女婿开始诉讼离婚一年以来的带孙费1万元。前女婿张某辩称,双方并未就带孙行为进行约定,帮忙带孙是老王的自愿行为,老王虽然偶尔做做家务,接送孩子,但次数有限,大部分时间还是由孩子的父母接送,而且自己的父母提供了更大的帮助,不需要老王的辅助,自己也明确说过不需要老王带孙子。况且老王在带孙期间也没有实际产生费用,因此不同意对老王进行经济补偿。

明确抚养义务人 带孙行为法律性质属于无因管理

法院认为,老王通过分担家务劳动、接送外孙上学、做饭等方式,对未成年外孙子女的抚养付出了劳动,客观上分担了部分抚养职责,减轻了其父母一定的抚养负担,也承载了未成年外孙子女的情感需求。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老王提供带孙行为的性质判断。

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之规定,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仅在父母去世或无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应承担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故,祖父母、外祖父母并非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人。

第二,老王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的约定,由提供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提供劳务者支付报酬。本案中,双方均明确陈述双方之间没有关于带孙费、劳务费、家务费的约定,老王并未就其带孙的行为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与子女达成提供劳动的书面协议,故法院认定老王的带孙行为为劳务合同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老王的带孙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无因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本案中,综合双方证据呈现的内容,张某虽然表示其不需要老王帮助带孙或操持家务,但是在其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子女教育、抚养及家庭事务有平等决定权,且张某实际并未拒绝接受老王提供的带孙行为及家务劳动,老王的行为客观上给张某和王某带来了一定的有形或无形的收益,避免了损失。综上,老王确实就带孙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为张某提供了管理行为、带来收益,故老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因管理。但是,本案中老王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其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遭受了损失,故其主张带孙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裁判解析】

肯定老人带孙行为价值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老人带孙是其基于血缘亲子关系、伦理常情对子女的一种精神和劳动的双重付出,这是中华传统美德的延续和传承,然而很多年轻人会将这种付出视为理所当然。老年人为子女带孙往往并非寄希望于获得子女金钱上的报酬,其一方面是在表达对子女的爱、分担子女生活上的负担,另一方面亦是希望通过帮助子女获得子女的尊重和相互之间的照料。

诚然,老年人在辅助其子女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过程中,能够得到含饴弄孙、其乐融融的精神满足感,但不能否认老年人的付出和劳务并非其法定义务,其本质是一种牺牲和服务,客观上也减损了老年人的健康、精力、金钱以及其追求自身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自由。尤其在人口自由流动的现代生活方式下,很多老人为了协助子女带孙,夫妻双方更是不得不承受两地分居的痛苦,而年轻人的理所当然心理及不理解更是会让老人在感情上感受到淡漠和无助。在老年人付出心血仍无法获得理解和尊重时,法律成为了他们证明自己的唯一武器。

老年人在付出之后,向其子女主张带孙费不仅具有情理上的合理性,也具有法律依据,是老年人应有的权利。本案中,虽然老王的诉请没有获得支持,但是法官认可老人为子女带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老人因带孙产生必要费用的,可以请求子女予以支付;因带孙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子女给予适当的补偿。

老王的经历提醒老年群体,虽然辅助子女带孙往往是出于自愿,但是为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对簿公堂、主张权利时没有凭据,还是得有一定的证据保留意识,在日常照顾儿孙的过程中留存一些书面和纸质的证据,有利于发生纠纷时主张权利。老年人与成年子女之间亦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留存支出凭据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利。

“万爱千恩百苦,疼我孰知父母?”作为年轻一代,应认识到父母为自己带娃并非法定义务,而是出于情分和爱,老人的要求并不高,莫等子欲养而亲不在,年轻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学会换位思考,尊重和包容父母,理解父母的不易,回报父母的付出,时常感恩、时常关怀。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肯定老人带孙行为的价值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团结互助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专家说法】

肯认老人家务劳动,构建和谐平等的代际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邓丽)

本案反映了老人为子女家庭提供家务劳动这一普遍的社会家庭生活现象,给我们带来了深远的启发和思考——家务劳动的价值应获充分肯认。在一个分工高度细致、市场广泛普及的工业化信息化社会,社会成员通过职业发展参与到社会生产中,但同时,当前社会成员的自我再生产依然主要在家庭场域中完成,而家务劳动是维护家庭环境和维持家庭运作必不可少的成本和付出。对于这种隐形于家庭场域的繁重成本和无私付出,我们在法律制度层面已经有所肯认,例如《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正是在肯认家务劳动价值这一基础之上,老人为减轻子女的负担主动照料孙辈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等在法律逻辑上可归入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在父母有能力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情形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无法定义务去承担这些责任,但社会现实是,大量的老人在无偿为子女分担家务,尤其是照料孙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编著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我国0-5岁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教育主体除父母之外即主要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意味着无数老人为之投入宝贵的心血和繁重的劳动。

本案结合具体案情,明确肯认老人为子女分担家务劳动值得并且应当被尊重,不仅在估量家务劳动价值上作出示范,也有助于整个社会更加积极地肯认和尊重老人的参与和贡献,有助于构建更加平等更加和谐的代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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