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买房难,装修更难。大大小小的装修公司琳琅满目,稍有不慎就会掉入对方的宣传话语中。徐女士最近在为自己的房子进行装修,经过多次的实地考察,综合考量后决定安装某知名品牌的门窗。但在安装后,徐女士发现实际安装的门窗与自己和建材公司约定安装的品牌不同,双方在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徐女士将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合同款项6640元并三倍赔偿。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建材公司退还徐女士6640元门窗款。
徐女士为将自己的新房装修满意,亲自跑遍了大大小小的建材城,在多家比较后最终决定定制某知名品牌的门窗。徐女士于2021年7月与某建材公司签订《门窗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门窗大小、订货名称、支付款项等相关事宜。合同尾部加盖了北京某品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在约定时间内建材公司为徐女士安装了全部门窗,徐女士给付了6640元货款。新房入住后不久,徐女士发现门窗漏风,多次找到建材公司要求解决,建材公司也上门查看并积极维修,但徐女士总觉得不满意,便向北京某品牌方进行咨询,品牌方查看了徐女士和建材公司签订的合同后,认为合同尾部虽然加盖了北京某品牌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北京某品牌公司并未授权建材公司用章,而且徐女士收到的产品也并非北京某品牌公司生产的产品。徐女士为此和建材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协商无果,无奈徐女士将建材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其返还门窗款并三倍赔偿。
徐女士诉称:建材公司门面标识为北京某品牌门窗,其向建材公司表达的购买产品也是北京某品牌门窗,双方签订的合同建材公司也加盖了北京某品牌合同的章,但实际安装的并非北京某品牌门窗,徐女士认为建材公司构成欺诈行为。遂要求建材公司返还合同款项664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
建材公司辩称:其并没有欺骗徐女士,徐女士到店后,工作人员介绍了两款产品,一款是北京的某品牌门窗,一款是德国的某品牌门窗,徐女士考虑价格的因素选择了德国的品牌。关于订货合同中加盖的章,建材公司称其应该加盖建材公司的章,当时加盖北京某品牌公司的公章系加盖错误。建材公司还提交了其代理销售德国品牌门窗的授权及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未提及德国某品牌,建材公司向徐女士发送的信息均为北京某品牌介绍,订货合同中乙方为北京某品牌门窗,加盖公章亦北京某品牌公司的章,可以证明徐女士购买的是该品牌门窗,建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告知徐女士品牌为德国品牌且徐女士同意安装该品牌产品。而徐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实际安装的并非北京某品牌门窗,故建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北京某品牌门窗,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徐女士可以要求退货。其次,虽然建材公司提供的品牌与徐女士订购的品牌不一致,但无证据证明该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或者存在以次充好,以低价产品替代订购产品的情形,徐女士也不能证明实际安装的门窗价格与双方成交的价格差距悬殊,故建材公司不构成欺诈。至于建材公司在签订合同中加盖非授权合同章,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应属行政机关查处的情形,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也向该建材公司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规范签署合同。
最终,通州法院判令建材公司退还徐女士6640元门窗款,徐女士同时将被告安装的门窗产品退还,驳回徐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