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的生长与周围的环境密不可分,与采光、土壤等密切相关。近日,通州某村村民宋某因自家承包地的小葱被隔壁承包地的桃树遮挡阳光而导致小葱产量减产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500元。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宋某和李某为通州区某村村民,其中李某承包的土地位于宋某承包地的西侧,两家土地相邻。2022年4月,宋某在承包地内种植小葱。后其发现李某承包地内的桃树太高,影响其承包地内小葱的采光,因此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原告宋某诉称,其最开始在该地块种植玉米、麦子等,2017年其将承包地出租他人用于种植树木。2022年4月左右合同到期后,宋某在承包地内种植小葱。因李某树木与其种植的小葱距离较近且遮光,严重影响宋某小葱的生长。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6500元。
被告李某辩称,2022年以前,宋某土地承租人在该地块种植槐树四年。2022年树木移走后,宋某才种植小葱,而李某的土地自2009年3月中旬起种植桃树,并不是近期所种植。李某所种植的桃树,远远早于宋某种植小葱。宋某多次找李某进行树木减枝和树木捆绑,李某一一照做。因此不同意宋某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故双方对其承包的土地种植何种农作物,均有权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但作为相邻承包地的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因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对自己的土地行使相应的权利,但是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不能损害相邻承包地的权利人,尊重他人的权利。本案中宋某以李某种植桃树的行为影响其所种植小葱的生长为由要求李某赔偿,那么宋某就必须举证证明李某存在侵权行为、李某的侵权行为与宋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但是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宋某在明知李某种植桃树多年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种植小葱,可以视为其对相关风险进行了合理评估,不应认定李某种植桃树的行为侵犯了宋某的相邻权。故通州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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