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女士因其未交纳4个供暖季的供暖费,供暖单位将崔女士诉至昌平法院。
被告崔女士辩称,因原告提供的供暖服务不达标,其于2013年10月切断供暖管道,自行安装壁挂炉供暖设备取暖。庭审过程中,崔女士提交了2016年11月小区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载明物业公司请求燃气公司将崔女士房屋的燃气充气限额调整为供暖用气。原告供暖单位否认其将房屋的集中供暖管道截断,被告崔女士认可系自行截断,但取得了物业公司的许可。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采用的是集中供暖方式,业主如想改为自采暖并要求供暖单位暂停集中供暖,需与供暖单位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业主单方改为自采暖并以此为由主张未接受供暖服务而拒交供暖费,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涉诉期间的供暖费。
法官提示
供暖单位作为社会公用企业,供热义务不仅基于合同约定,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供暖达标温度、采暖费价格一般由政府部门确定。供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强制性、服务性特点,供暖单位必须履行供热义务,以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单个用户对供热服务的选择权受到严格限制,用户无法单方拒绝接受供热服务。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暖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提示,在供暖季到来之前,若房屋无需供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向供暖单位申请停暖,不能自行拆改供热设施。若因自行拆改导致其他用户采暖受到影响或造成其他损失,需承担相应责任。在未与供暖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自行截断供暖管道,仍应按照相关标准按时交纳供暖费。此外,供暖单位在供暖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中止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不得以用户欠费或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擅自截断供暖管道。若供暖单位自行截断管道拒绝供暖,则无权要求用户交纳基础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