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龙某两人邀请同事艾某外出就餐。在喝了约半杯酒后,艾某突然出现身体不适,李某与龙某遂将艾某送至医院,最终艾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艾某家人将李某与龙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艾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艾某家人诉称:李某和龙某邀请艾某外出就餐,并在就餐过程中给艾某倒酒,使艾某饮酒后引起脑血管疾病,在艾某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觉并采取正当救治措施,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因此李某和龙某对艾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
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不存在劝酒行为,且艾某出现身体不适后,二被告第一时间主动送其就医并交纳相关费用,尽到了救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龙某、艾某三人相邀聚餐,属于正常的交往活动。根据就餐过程的录像显示,就餐期间艾某系自行喝酒,李某、龙某不存在劝酒行为。在就餐期间艾某突发身体不适后,李某、龙某根据自身能力立刻主动送艾某去医院就医,且在送往医院途中多次拨打110、122电话告知紧急情况需要闯红灯,拨打120电话联系救护,李某、龙某在较短时间内将艾某送至医院抢救,并在医院积极交纳医疗费、联系艾某家属。表明李某、龙某在艾某身体出现异常后履行了及时、足够的救助、照顾义务。故,原告以二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二被告对艾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共同饮酒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故每个饮酒者都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因此,因饮酒导致伤亡的,饮酒者自己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桌饮酒者在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时,承担次要责任。安全注意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在共同饮酒时,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或及时送往就医并及时通知其亲友;二是帮扶、照顾、护送的义务。饮酒后对于神志不清、无法行动时亲自照顾或安全护送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照看其随身物品。此外,“喝酒凭自愿,切勿强行劝”。若明知朋友不胜酒力还强行劝酒,导致其发生伤亡后果,劝酒者也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适度饮酒、文明饮酒,珍爱身体健康、提高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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