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柴油储存起来自己用也犯罪?有可能!刘某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购买8000升柴油储存于仓库内的塑料桶中,对附近居民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近日,延庆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某车辆运输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2022年7月至9月间,刘某为了方便给其运输车辆加油,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塑料桶将其先后购买的将近8000升的柴油储放在其经营场所的仓库内,并使用其私自购买的加油机给自己经营的运输车辆加油。储存柴油所使用的塑料油桶及加油机附近,刘某没有设置消防设施也未采取其他安全管理措施,且存放柴油的仓库紧邻居民房及员工宿舍。经安全机构评估,被告人刘某擅自储存柴油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2022年9月8日,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地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就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认可判决结果并表示不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近年来,因生产作业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新设了“危险作业罪”,并将三类严重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规定为犯罪,其目的是通过适度地刑罚前移(将没有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强化对安全隐患的源头预防,有效防范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此特别提示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不可忽视生产作业中的“小问题”,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