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朋友找你帮忙转卖、存放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有人向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你介绍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进货渠道,你会怎么做?不经深思熟虑就同意,很可能会成为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的“工具人”。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案件,三名被告人明知货物来源不明,仍然予以出卖、窝藏、收购,最终因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落入法网获刑。
2022年4月的一天晚上,有多个犯罪前科的刘江(化名)打完牌后在棋牌室门口遇到一名陌生人。来人声称自己从高速路口“扒下来”一批黄鹤楼香烟藏在了一处废弃厂房,并询问刘江能否帮忙出手。刘江答应下来后,凌晨便开车前往废弃厂房,看到了装有230条黄鹤楼“1916如意”香烟与110条“硬蓝”黄鹤楼香烟的四个箱子,随后便将四箱烟送到了小舅子任海(化名)家存放。刘江第二天前来取走时,箱中的香烟被任海看见,刘江于是送给他半条香烟并告知他“不要在外面抽”。因知道自己的姐夫平时不务正业,任海猜到这批香烟来路不明,但碍于亲戚关系就没有多管。
刘江取走后查到这批香烟价格不菲,便联系自己的朋友冯立(化名,已另案处理)寻找出售渠道,冯立找到开烟酒店的申华(化名),称自己有一批没有上市的香烟便宜出手,申华虽然知道烟草是国家专卖的特种商品,而且刘江的这批香烟根本没有编码水印,但仍以低于市场进价的价格收购了189条香烟,共价值79000元。通过这种方式,刘江共销售了价值95300元的227条香烟,并从中获利55000元。
不久后,铁路公安调查烟草公司运货集装箱失窃一案时,刘江、冯立等人因存在作案嫌疑而被抓获归案。同年,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江明知香烟系犯罪所得,依然伙同他人代为销售,被告人任海明知香烟系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被告人申华明知香烟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三人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江获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申华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任海获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江不服提起上诉后,北京四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会综合全案证据,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被告人是否明知该物品为犯罪所得,如本案这样未从烟草专卖正规途径进货,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香烟等行为则会被认定为“明知”犯罪所得。
因此,无论是作为市场经营主体采购货品,还是有朋友请求你个人帮忙,对于来源不明的物品一定要加强警惕,牢记“事出反常必有妖”“占小便宜吃大亏”,远离不法分子。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因贪图一时之利或碍于亲友情谊,而让你的热心肠变成了“替罪羊”,以致招来牢狱之灾,悔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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