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一起因加盖“假公章”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买卖纠纷合同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便在欠据中买家加盖的公章并非公安局备案公章,但因买家公司员工签收货物系履行职务行为,买家与卖家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最终判决买家支付货款27 400元。
A公司一纸诉状将昔日的合作伙伴B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经了解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长达两年之久,A公司多次催要均被各种理由拒之门外,无奈之下A公司只能向法院寻求帮助来解决自己和B公司之间的纠纷。
A公司诉称:自己主要经营业务是油漆产品,2021年接到自称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电话,声称需要购买油漆,双方便通过电话达成买卖油漆的合意并于口头约定了油漆的型号、数量、单价及送货地点、付款期限等。随后A公司指派员工熊某送至B公司指定地点,当日恰巧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外出无法亲自接货,李某便电话告知B公司看门大爷方某某确认收货,在接到李某电话后方某某按照指示清点产品后在A公司制作的入库单上签了名。
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B公司仍未积极履行付款义务,随后A公司与B公司多次沟通,B公司声称“自己现在因经济较为紧张需过段时间给付货款,但是可以先给打一“欠条”。A公司便指派熊某前往B公司住所地索要货款27 400元。员工熊某称欠据是提前准备好的,到了B公司李某办公室后,李某从抽屉取出公章加盖在欠据上并承诺尽快给付货款。
但是在往后长达两年的催要货款中B公司以欠据上的公章是假的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且声称未与A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现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全款27 400元。
B公司诉称:不同意A公司诉讼请求,A 公司起诉不具备真实性,A 公司提交的收货单是单方制作,不符合证据形式,入库单来源不明,入库单没有B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的签字,没有B公司签章,从内容看,无法证明业务是否发生。A公司提交的还款条的内容上的公章是也假的,与B公司在公安局备案的公章不一致,真实的情况是看大门的方某某自行收货寄存于B公司,并要求B公司代为出售,所以A公司应该起诉方某某。
通州法院经过审理查明,B公司的看门大爷方某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哥哥,农闲时候来B公司帮忙看守大门,方某某称自己就是看大门的,除了在入库单按照李某的指示签字外对买卖油漆一事并不知情。
B公司认可方某某当时确系在其公司工作的事实。关于欠据上的公章,经鉴定确与B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章不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提交的入库单、方某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方某某签收货物,B公司亦认可方某某系其公司员工,故方某某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A公司与B公司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B公司应给付未付货款。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A公司货款27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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