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方面,有些子女会先把老人百年之后的遗产分配清楚,再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导致少继承少赡养、不继承不赡养的现象一直存在。那么,这些以“交易”未来继承权利为前提的履行赡养义务的协议,是否能够获得法律支持呢?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一起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因分家赡养协议中存在放弃未来继承权利为履行赡养义务附加条件而违反公序良俗、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确认协议有效的请求。
案件回顾
盛老太和老伴儿生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哥哥霍某甲、弟弟霍某乙、妹妹霍某丙,老伴儿早些年已过世。就盛老太的赡养问题,2021年5月,兄弟二人签订了分家赡养协议,约定哥哥放弃未来继承母亲盛老太的三间北房,弟弟将其所有的两间西房转归哥哥,盛老太自此由兄弟二人轮流赡养。协议签订后,兄弟二人履行协议时发生分歧,导致盛老太的赡养问题一直也是悬而未决,盛老太只能跟随外嫁女儿霍某丙一起生活。哥哥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
哥哥认为,双方就遗产继承、财产分配及母亲赡养问题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内容,但弟弟拒不履行协议,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有效。
弟弟表示,协议中涉及的两间西房是他和妻子二人共同建设的,应该由二人共同签字确认。弟弟还称自己文化程度较低,不能清楚理解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霍氏兄弟预先约定母亲去世后的遗产分配问题,以哥哥放弃未来继承权利置换弟弟的财产为条件达成了分家赡养协议,其中弟弟用以置换的两间西房中存在其妻子的合法权益,且哥哥作出放弃未来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时,所谓的“被继承人”盛老太并未去世,这实质上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放弃了可期待的继承权利,该意思表示并不能发生效力,兄弟二人无法实际履行上述涉及遗产的约定,从而导致盛老太的赡养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因此,法院认为霍氏兄弟签订的分家赡养协议因侵犯他人利益、违法公序良俗,应该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哥哥霍某甲申请确认分家赡养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中,如何正确理解公序良俗法律原则下“赡养老人”和“法定继承”的关系是关键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赡养老人”的义务和“法定继承”的权利之间,有着明确的先后顺序关系,即只能在评价多尽、少尽或未尽赡养义务的事实基础上决定继承遗产的多少,而不能反过来以事先约定是否继承遗产来确定如何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子女以约定未来继承权利为前提达成的赡养协议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些家庭通过事先约定未来遗产继承分配和如何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赡养老人、避免继承纠纷等问题。但在法律评价层面,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就认为这种协议是合法合规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应当发生在老人去世后,老人去世前本无继承一说,此时“交易”或放弃继承权利更无从谈起,但赡养老人却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子女擅自为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附加改变未来继承权利作为条件的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在此,法官作出提示:需要处理赡养和继承问题的家庭,可以通过签订以老人作为主体的赡养协议+遗嘱、附条件的赠予协议等其他符合公序良俗的方式,在不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现老有所养和避免继承纠纷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