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了一起以借车为由实施诈骗及合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被石景山法院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舒某系朋友关系,2003年间,冯某某虚构借车使用等事实骗取舒某小型汽车一辆,经价格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万元。2005年间,冯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段骗取朋友张某某的小型汽车一辆,经价格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2万元。
2005年间,冯某某以租车为名与朋友李某签订汽车租赁协议,骗取李某的小型汽车一辆,经价格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8万元。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2年12月13日被民警查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与其所犯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念其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自身经济情况逐渐恶化的情况下,利用朋友关系以及自身的真实身份向多人恶意租车、借车,目的在于骗取租借车辆,用以抵押牟利等。朋友近邻之间因存在一定的情感联系,容易出现警惕性下降、未对借用车辆用途予以核实的情况,最终落入不法分子的骗局遭受损失。
在此也提醒广大公众,在租借自身车辆时应小心谨慎,仔细核实对方的现实经济情况、是否具备偿还能力、租借车辆的用途等等,避免对方存在恶意租借车辆进行抵押的情况,切莫因碍于关系情面忽视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导致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和承担额外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