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通过二手转卖平台与周先生相识,后在周先生引导下互加微信好友,双方在微信中商定马女士向周先生购买定制玉石手镯,收到货品发现和展示石料差距甚大,故要求卖家退货退款。卖家称货料一致,定制商品不接受退货。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石料和成品手镯颜色、透明度均有明显差别,已超过合理范围。一审依法判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周先生向马女士退还货款1.2万元,马女士向周先生退还手镯。
2022年7月20日,马女士通过某二手转卖平台与玉饰销售商周先生相识,并在其引导下添加了周先生微信好友,双方添加微信后,马女士表示想购买一只翡翠手镯。周先生向马女士发送了一段翡翠手镯石料视频,视频中展示的玉镯石料已经加工成手镯圈状,晶莹剔透。马女士对这款用料很喜欢,周先生表示提供免费打磨抛光服务,做成玉镯成品后快递给马女士。就货款支付方式,马女士提出希望通过某二手转卖平台交易,周先生拒绝,要求直接转账,并承诺将全程拍摄玉镯加工跟踪视频。马女士同意,并通过转账向周先生支付了1.2万元货款。
周先生并没有按照承诺向马女士发送全程跟踪视频,而是在玉镯已经交付快递后的7月26日下午,向马女士发送玉镯成品照片,明显和之前看到的石料差距较大。周先生明确表示是室内外拍摄的差别,实物是一样的。
7月28日,马女士收到的玉镯,成品玉镯透光程度和之前周先生视频中展示的石料差距甚大。马女士认为,周先生用虚假的图片资料诱导其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达成买卖合同,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返还已支付的1.2万元。
周先生向法院发表答辩意见称,马女士购买的是玉器定制产品,我出售的是翡翠片料即手镯饼,而非玉器成品。购买之前已经给马女士看过相应的片料,手机、电脑的显示效果与实物存在差异是正常现象,不存在马女士所称货不对板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交易虽为定制交易,不适用网购七日无理由退换的规定,但法院结合二人交易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商品实物,实物的颜色和透明度与周先生在微信中发送马女士的手镯石料视频均有明显出入。虽马女士选定手镯石料后周先生会对石料再次进行加工,但马女士选定的是已经形成手镯圈状的石料,而非翡翠原石等更为初级的材料,后续的进一步加工与打磨对手镯石料的改变不应导致手镯的颜色、透明度等与石料间差异超过合理范畴。
本案中周先生最终交付成品手镯的颜色和透明度与其展示的视频和双方洽商的内容均有明显差别,且周先生未按照承诺提供全程跟踪视频。翡翠商品的颜色、透明度等对实现合同目的有重要影响,法院认为上述各方面的差异已经超过合理范围,故马女士要求退款,即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