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李某出售电子烟,非法经营数额逾59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案电子烟依法没收。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快递等方式向吴某等人出售品牌电子烟烟弹、烟具等,取得货款人民币2.4万余元。
2023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吴某承租的库房内起获李某交由吴某待售的电子烟1.5万余支,2023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快递员处起获自该库房发货的电子烟2700支,均扣押在案。上述1.7万余支电子烟货值人民币5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李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案之电子烟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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