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当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侵犯著作权案。
邵某某伙同父亲邵某、母亲韩某某,于2017年至2023年间,委托印刷厂印刷盗版图书共计1500余万册,后向图书批发市场或通过物流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3000余万元,公安机关起获图书56万余册。
法院认为,邵某某、邵某、韩某某法治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侵犯著作权犯罪在图书印刷完成即为既遂,不以是否卖出为判断标准。鉴于邵某某为主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退缴钱款,法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1500万元。邵某、韩某某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邵某退缴钱款,故法院依法对邵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对韩某某所犯罪行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5万元。
另一起案件中,胡某某通过向叶某某和杨某某夫妇共同经营的印刷厂发送“样书”电子版等方式复制发行“精装高仿书”,后通过微信联系买家进行批量出售,并由其雇佣的熊某某通过直接送货、邮寄等方式将上述书籍出售至图书市场等地。经查,自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间,胡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图书的销售金额为690余万元,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支付印制费用94万余元,支付熊某某工资12万元。执法人员从胡某某租赁的仓库中起获涉案图书25万余册,其中9万余册被有权出版社出具的鉴定认定为侵权盗版书籍;执法人员从叶某某、杨某某的印刷厂的仓库内起获涉案图书1.5万余册,其中9000余册被有权出版社出具的鉴定认定为侵权盗版书籍。
法院认为,胡某某、熊某某、叶某某、杨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文字作品,其中胡某某、叶某某、杨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25万元以上,系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熊某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4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触犯了刑法,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4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均有退缴情节,法院依法对4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350万元;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5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15万元;熊某某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罚金1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确表示上诉,判决尚未生效。
朝阳法院近期宣判了另外三起关联案件,起获侵权盗版图书200余万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