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通过网上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向吴先生出售3只玳瑁标本,获利1.8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两万元。
玳瑁又称“长寿龟”,被称为地球上“活化石”。吴先生结婚时,好友为表祝福送其一只玳瑁标本。吴先生收到后非常喜欢,向好友索要出售者即被告人邓某的微信。
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吴先生通过网上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分3次从被告人邓某处购买了3只玳瑁标本。案发后涉案的3只玳瑁标本全部被公安起获。经鉴定,涉案的3只疑似玳瑁标本为爬行纲龟鳖目海龟科玳瑁亚成体的标本,价值共计28万元。
庭审中,针对检方指控,被告人邓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鉴于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涉案物品已起获,并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玳瑁古名瑁、文甲,属于海龟中的一种,是一种生活在热带深海底的爬行动物。因其寿命可长达1500年,背上又有十三块鳞片,所以玳瑁又叫“十三鳞”、“长寿龟”。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144号)规定玳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3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玳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很多人认为玳瑁可以辟邪,所以有些不法商贩抓住这种心理,用玳瑁的甲片做成文玩制品进行出售买卖。
针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起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2年4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了更大限度的保护野生动物,也为了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该条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已经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出售的标本经司法鉴定价值28万元,但是因为其未造成动物制品无法追回,且已经全部退赃,并且确实有悔罪表现,因此对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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