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拍卖行员工身份,将货主委托的拍卖品低价雇人夹带运输进出境,近日,北京一名拍卖行员工因走私多件拍品获刑。值得注意的是,该名员工走私的拍品中,有两尊明代金佛,该案也是北京首例以走私文物罪判决并成功从我国香港地区追回文物的案件,有力打击了走私犯罪,保护了国家文物。
基本案情
卢某是北京拍卖行员工,其自2020年起,多次将应通过正当合法手续进出境的拍卖品以委托水客走私的方式运输出入境,并将货主支付的合法报关费用中饱私囊,直到2021年终于案发。
2021年8月,卢某委托水客雇佣货车司机(另案处理)以夹带的方式将一块他人已拍得的白太湖供石山子运输入境时,被深圳海关当场抓获。经计核,该笔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2.8万元。
警方在调查该案时,竟无意中发现了卢某更早的两起走私行为。2020年12月,卢某委托相同的水客,雇佣货车司机夹带了两尊明代金佛运输至香港,这两尊佛像分别为铜鎏金释迦牟尼佛像、铜鎏金宝冠释迦牟尼佛像,经过鉴定,均为禁止出境的明代文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较高的佛教研究价值,总价值达280万元。2021年2月,卢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将5件观赏石、1件清乾隆花卉纹花口盘从香港运输入境,均未向海关申报,偷逃税款共计15.6万余元。
2023年2月,卢某被逮捕,涉案文物及观赏石等物品已被依法起获并扣押。2023年10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裁判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向海关申报,逃避海关监管,运输禁止出境的文物出境,价值人民币280万元,运输观赏石等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8.4万余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走私文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
卢某庭审期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亲属主动代其缴纳偷逃应缴税款及罚金等款项,涉案文物和大部分货物被起获并扣押在案,卢某因此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北京四中院以走私文物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35万元。
卢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走私犯罪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损害国家的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是对历史的亵渎,偷走的是文明的记忆,是对民族的伤害。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当前,我国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犯罪时有发生,犯罪团伙专业化、智能化趋势明显,犯罪活动向网络发展蔓延,犯罪产业链日趋成熟,地下市场非法交易猖獗,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案的办理,是北京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一次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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