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
人们在生活中避免不了鸡毛蒜皮的摩擦,可争吵、辱骂会让摩擦升级,让矛盾激化。如果人们能够克制,用与人为善、宽以待人的态度处理问题,多说几句“对不起”“没关系”,及时获得对方的谅解,可能也就避免了一场官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和目的,为化解生活中的小摩擦提供了规范。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涉事双方因为堵路发生口角,一方犯了心脏病,手术后起诉索赔25万元,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时同时指出并非谁受伤谁就一定有理,倡导“退一步海阔天空”“得饶人处且饶人”。予人一份宽容,自己也会收获一份豁达。
青年人性急怼了老大爷
2021年4月11日,小赵驾驶机动车临时停靠在某小区内的公共道路上。王大爷驾驶电动三轮车出行受阻,于是催促小赵挪车。小赵一时情急,怼了老人一句“稍等一下能死啊”。
小赵话一出口,马上意识到自己说错话了,连忙道歉,多次表示“不好意思”“对不起”并解释自己是因为太着急了。小赵恨不得把自己几秒前说的怼人话吞回肚子里,没想到后面发生的事情滑向了他意想不到的方向。
王大爷不干了。年轻人,岂敢对我无礼!王大爷自己虽然也着急去医院,但还是报了警。双方在民警的带领下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哎哟,我心脏不舒服,赶紧送我上医院。”在公安机关处置过程中,王大爷胸痛难忍,后被紧急送往医院。
经检查,王大爷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当天晚上紧急接受了心脏搭桥手术,后住院26天。王大爷认为他的心脏病就是小赵给气出来的,一纸诉状把小赵告上法院,索赔25万元。
事发时大爷在看病路上
法庭上,王大爷说自己在电动三轮车上鸣笛示意小赵挪车,小赵不仅拒不挪车,还当众对自己进行言语攻击。自己因情绪激动下车与小赵理论,导致胸口疼痛引发急性心肌梗死,并接受心脏搭桥手术,因此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康复费共计约25万元。王大爷表示,事发至今,自己的生活依然受到极大影响,小赵的言语攻击行为与自己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对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小赵表示,因为事发当时前面有一个垃圾车在装卸垃圾,所以只能把车停在自家楼下的主干道上,想着停一会儿等爱人把后备厢的东西拿出来送到家里。这时候王大爷刚好开着电动三轮车要出去,比较着急去医院看病,一直按喇叭催促自己赶紧走。
小赵认为,与自己相遇之前王大爷已知心脏不适并要前往医院就诊,其急性心肌梗死是其自身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所致,与自己的言语不当并无因果关系,且自己很快向王大爷道歉。小赵觉得自己并无违法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爷月余前已有症状
根据医院病例记载,2021年4月11日,王大爷因“间断胸痛1月余,加重5小时”入院。病历载明,患者王大爷1月余前出现短暂心前区疼痛,5小时前因情绪激动发作心前区疼痛,持续不缓解超过30分钟,后进行了心脏搭桥手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小赵在小区内临时停车影响到王大爷通行,在被王大爷催促时出言不逊,这个行为确有不当,应当予以批评;但是,小赵已在当场对其不当言语多次向王大爷表达了歉意,因此不足以认定小赵主观上具有侵害王大爷人身权利的故意或者过失。
另一方面,根据生活常识,心肌梗死属于患者自身疾病,正常人不可能由于一句不当言语就导致患此病。从病历记载看,王大爷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前一个多月时就有胸痛等身体异常情况,王大爷也自述在当天与小赵发生纠纷之前就因心脏疼痛准备前往医院;小赵与王大爷之间没有发生过肢体冲突或其他激烈的口角。因此,法院无法认定王大爷所患心肌梗死与小赵的一句不当言语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西城区法院驳回了王大爷的诉讼请求。王大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解析:普通侵权责任须具备四个法定构成要件
本案主审法官,西城区法院法官马维洪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断普通侵权责任能否成立,需要审查是否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有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受害人有损害后果,三是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普通的侵权行为一定是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它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小赵确实说过“稍等一下能死啊”。王大爷主张的后果也是有的,心肌梗死急性发作,当天做了心脏搭桥手术,也住院了。所以,本案的关键就是过错和因果关系问题。
关于过错问题,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行为会造成的后果,主观上追求或者放任行为后果的发生。过失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说我要做一件事情,我原本可以预见到会有什么后果或者危险,但是我疏忽大意了,没注意到,最终发生这个后果了,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有一种就是,我已经预见到了会有这个后果,但是我相信这个后果能避免,但最终后果仍然发生,这叫过于自信的过失。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观上都是以能预见行为的后果为前提的,就是说我作为理智正常的成年人,作出一个行为的时候,从一般人角度来说,我能够预见到这个行为会产生的后果,这样才可能是主观过错,如果说完全出乎正常人的预料之外,那就是意外,不属于法律上的主观过错。
本案中,小赵情急之下说了一句牢骚话,虽然并不礼貌,但是陌生人一句不当言语引发他人心脏病发作显然超出了普通人的通常认知,从当时的环境看,小赵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自己一句牢骚话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而且后续小赵当场多次向王大爷道歉,一直配合警方处理,还积极协助王大爷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这些事后行为也可以佐证小赵主观上并无伤害王大爷人身权利的想法,因此难以认定其存在侵害王大爷人身权利的主观过错。
关于因果关系问题,首先,王大爷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前就已经因身体不适要去就医,病历材料也证明王大爷在纠纷发生之前的一段时间就有心脏不适的症状,从医学常识上看心肌梗死属于患者自身原发性疾病,王大爷在双方纠纷发生前就已经罹患心脏疾病,其心肌梗死需要手术治疗显然不是小赵一句牢骚话能够引发。其次,除了一句牢骚话,小赵也没有实施其他辱骂甚至身体伤害行为。第三,小赵一句牢骚话之后当场多次向王大爷道歉,王大爷作为患有心脏病的老年人,也应当予以谅解宽容,而不是让自己不良情绪影响自身疾病。综上,法院考虑整体案情,不能认定王大爷的心肌梗死及相关治疗与小赵的一句牢骚话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小赵在小区内临时停车影响到邻居通行,给邻居造成不便,应该对此抱有歉意,但却出言不逊,显得不那么友善。然而,并非所有不当言行都能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本案中,虽然小赵出言不逊在先,但是他当场多次向王大爷诚恳赔礼道歉,应该可以消除他先前一句不当言语的不良影响,正所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应该允许年轻人有改正不当言行的机会。这种情况下,王大爷也应该予以谅解宽容。司法裁判首先是讲态度的,不是“谁受伤谁就一定有理”,也不是“谁受伤谁就一定能赢官司”。司法裁判更是讲温度的,我们弘扬友善的价值观,倡导大家“文明礼让,知错就改,宽以待人”。
专家点评:裁决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点评人: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睢素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也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辱骂他人分为一般侮辱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的辱骂行为,不同行为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情节严重的辱骂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辱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此外,行为人明知他人患有疾病仍辱骂他人,造成他人情绪激动,引发被害人自身疾病,继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如果确定行为人的辱骂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偶尔的、单次的、轻微的辱骂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的规定,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多数情况下辱骂他人只是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不具备追求对方受伤或者死亡的目的,但其行为构成民事侵权的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一般侵权行为采用过错原则,而承担一般侵权责任须具备四要件: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具体到本案中,小赵情急之下的一句辱骂并没有侵害王大爷人身权利的主观过错,并且根据查明的事实,小赵在出言不逊之后就意识到自己的不当言语,马上向王大爷道歉;王大爷当时也是正急着去医院,但王大爷不仅没有接受小赵的道歉,还报了警。双方在民警的带领下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王大爷的行为客观上也延误了自己去医院及时就诊,加之在调查过程中王大爷作为当事人对事件的再次陈述,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再次激发自己的情绪。本案裁决基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也跳出“谁伤谁有理”的惯性思维,也没有搞折中、和稀泥、含糊其词,而是作出了合法也更合情理的明确裁决。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中难免会因为琐事与他人发生小的口角,这样情况下,一时冲动言语的口舌之快或者得理不饶人,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会使得小矛盾激化升级,甚至发展为可能的民事赔偿或者更严重的触犯刑法。而是应当基于对他人和自己的尊重,与人为善,宽容理智,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这类生活中的矛盾冲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所有人都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