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学校易手 教师生育津贴被克扣 起诉索赔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5: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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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经营者因为经营困难而将用人单位转手,这是常见的商业行为,而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就是对于在职员工的权益的保护,如果因经营者的变换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失,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在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审结一起学校举办者变更导致员工被克扣生育津贴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是北京市某语言学校的英语教师,怀孕后,王女士从2014年10月开始请假回家休息,并于2015年4月顺利生产,但在王女士准备返岗工作的时候,被学校告知学校已经停止办学,王女士已经和学校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了,王女士联系到学校的负责人,得知学校已经易手,所有老员工都已经离职,这下可把王女士急坏了,不说生育完被解除劳动关系会面临多大的压力,首先的问题就是自己的生育津贴还没有领取,但她却不知道现在学校的新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以前的负责人又表示无法解决她的问题,不得已之下,王女士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但仲裁并未支持王女士的请求,王女士不服,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学校认可王女士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的数额,但主张学校原举办者XX村委会与案外人王先生于2015年1月签订《关于北京市某中学举办者变更转让协议》,将举办者变更为王先生,XX村委会已按该协议约定将经济补偿金及生育津贴支付给王先生,并由王先生支付给王女士,王女士对此不予认可,称并未收到该笔款项。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学校、王女士均认可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亦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的具体数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学校原举办者XX村委会主张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案外人王某,但未能进一步举证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王女士,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判令学校支付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共计三万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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